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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串案频发 法院建议禁止预扣中介费、受让债权

2017年05月12日 16:12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2日讯 5月11日,朝阳法院对外发布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总结该院近年来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特点,并建议银监会出台细则,禁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预扣中介费或受让债权,防止中介费成为规避利率限制的“法宝”。

  一人两年内起诉486案

    两年起诉486次,夏某成了朝阳法院的“常客”。

  最近的一场官司中,夏某诉称,2013年8月,朱某向其借款123796元用于经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分期月数为18个月。协议约定,夏某代交需向相关公司支付的咨询费、审核费以及服务费,再将剩余本金支付给朱某。

  在借款协议中,两人还约定,借款人逾期还款应按当月应付未付金额的10%给付逾期违约金,不低于100元,每月单独计算;同时需每日按未还金额的0.2%支付罚息;未按期支付利息,未还本金的利息并入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每日计收罚息。

  随后,夏某向朱某交付了扣除其代交费用后的本金。但朱某只按期足额偿还了11期借款,夏某遂起诉至法院。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朱某应依约按期清偿借款本金及符合约定和法定的利息,其偿还部分本息后未再偿还剩余本金利息,构成违约。但朱、夏二人约定的逾期违约金、罚息,超过了年利率24%的标准,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最终,该院判决朱某偿还剩余本金4.8万余元,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罚息及违约金。

  朝阳法院的记录显示,夏某两年来已在该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486起,其中2016年起诉322起,2015年起诉153起。

  民间借贷纠纷2年增5倍 “串案”频发

  据北京朝阳法院通报,近几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长迅猛,2014年该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1956件,至2016年这一数字已增长至11658件,两年增长了4.96倍。今年增长势头仍然不减,仅前4个月,该院已受理此类案件8777件。同时,涉案标的数额巨大,超大标的案件数量持续上升。2016年该院审结民间借贷案11183件,总标的56亿,单个案件最大标的9400万,标的超过1000万的案件数量由2013年的21件上升为2016年的95件。

  此外,原告相同、被告不同的多起案件或被告相同、原告不同的多起案件被称为“串案”,这种情况在朝阳法院并不少见。据法官郝卓介绍,2016年朝阳法院审结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最多的一个人提起了418起诉讼,据统计同一原告起诉超过50件的达到了20人,而一家公司更是在该院起诉了1395件民间借贷诉讼。

  郝法官表示,这些提起大量诉讼的个人往往是民间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高管、股东或工作人员,其作为出借人出借资金获取利息收益,而中介机构则作为居间方从中收取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等中介费用。而提起大量诉讼的公司则往往是P2P网贷平台的运营者或关联公司,他们往往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代为清偿本息,并从出借人处受让取得债权,转而再向借款人提起诉讼追偿借款本息。

  审理中,朝阳法院发现因对借款人资信水平的审查能力、个人信息的辨识能力有限,许多案件诉至法院才发现,借款人电话、住址、身份证号等信息不准确,造成案件送达难、公告送达及普通程序适用比例高,缺席判决的情况较多。郝法官介绍,仅粗略估算,2016年该院就至少有近1300件案件缺席判决,占到了判决结案数量的1/5以上。

  同时,在很多案件中,存在当事人对还款方式约定不明,对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还款方式理解不准确、本息计算错误等问题。

  郝法官指出,上述约定不明确、理解不准确问题易引发争议,同时借款人个人信息不准确问题更带来了案件审理的困难、诉讼周期的延长以及出借人权利救济成本的增加。为此,郝法官建议借贷双方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并准确理解适用金融借款还本付息方式,同时建议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选择适用简易或小额诉讼程序,以利于受损权益及时维护。

  法院建议禁止中介预扣中介费或受让债权

  朝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矫辰介绍,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从给付的本金中直接预扣中介费是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普遍做法,在前面提到的串案中,借款资金有可能来源于中介公司,也就是说作为出借人的个人仅是“名义”上的出借人,实际上利息收入和中介费用可能均归属于中介公司,这样中介公司就将其借款收益通过与其存在关联的“名义”出借人进行了拆分,从而规避了法定的利率限制。

  在P2P的民间借贷案件中,中介服务费通常也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性扣除。借款逾期时,网贷平台往往代偿借款并从出借人处受让取得债权,在此情况下,网贷平台或其关联公司亦成为了出借人,也存在利息收益和中介费用均归属于同一主体,中介费用是否应一并计入利息受法定利率上限约束的问题。

  同时,矫辰法官指出,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性扣除中介费用,常引发借贷双方的争议。原因在于,预扣中介费的做法导致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少于协议约定的本金数额,但借款人却需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本金及根据该本金数额计算的还款额还本付息。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借款人实际收到的借款本金计算,借款协议的实际年化利率已经超过24%,在有些案件中甚至超过36%,特别是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关联公司从出借人处受让债权后,更成为了借贷关系中的出借方,其既通过收取中介服务费获取利益,同时又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本息获取收益,实质上获得了高额利息。对此,朝阳法院建议相关监管机关关注此问题及其对市场的影响,加强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收取的规制和监管,适时出台相关文件规范费用收取标准及方式。

  矫法官指出,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同时该《暂行办法》规定借款本息应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但就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暂行办法》未作明确。

  针对以上情况,朝阳法院11日向中国银监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中国银监会在《暂行办法》基础上出台细则,禁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关联公司代借款人偿还借款并从出借人处受让债权,禁止直接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中介费用。


(责任编辑: 魏京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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