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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上海违法虚构财务数据

2017年05月17日 13:37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7日讯 今日,保监会网站公布上海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保监罚〔2017〕14号)。因财务数据不真实、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罚款17万元。

  上海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保监罚〔2017〕14号)

  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727号201室A单元

  主要负责人:严建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2015年-2016年7月期间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财务数据不真实

  财务数据不真实。列支“业务招待费-其他”和“公杂费-办公用品”,实际用途与会计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不符,存在虚列费用的行为。

  二、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2015年-2016年7月你公司奉贤支公司通过上海陆邦保险代理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谈话笔录、事实确认书、凭证复印件及情况说明、严建国任职文件、返还手续费清单及银行转账记录、你公司与上海陆邦保险代理公司合作协议、张士英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处罚款11万元。

  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处罚款6万元。

  综上,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合计共处罚款17万元。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所附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上海保监局

  2017年5月10日


(责任编辑: 华青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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