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魏书光
郑商所近日披露了多起“自成交”、“资金对敲”等违规交易行为,强调违规违法行为必须受到惩戒。
郑商所相关负责人披露了两个“资金对敲”违规案例。一个是,2015年6月某日,一家期货公司客户丙、某客户丁在某期货合约上相互成交2笔4手,存在密切配合进行交易的情形。客户丙存在高买低卖的非理性操作。客户丁是客户丙的指令下达人,两当事人均承认涉案交易系客户丁操作。
相关证据证明客户丁上述交易行为构成利用对敲手段违规转移资金的违规行为。鉴于客户丁已将其账户盈利款项通过银行转账返还给客户丙。最终,交易所给予客户丁“警告”的纪律处分,并将纪律处分结果记入了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此外,郑商所还披露两起以自成交方式扰乱市场秩序案件。其中之一是,2016年3月的两个交易日内,客户乙在某品种期货合约连续4次实施自成交行为,共计4笔8手。客户乙自成交行为造成上述合约价格较上一笔市场正常成交价大幅下跌。客户乙上述交易行为符合郑商所《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构成利用自成交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郑商所掌握的相关证据证明客户乙实施了上述违规行为。最终,郑商所给予客户乙暂停全部品种开仓交易2个月并没收其违规所得的纪律处分,并将纪律处分结果记入了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相关人士介绍,发现价格是期货市场的重要功能之一。而自成交行为,是一种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连续买卖或者自我买卖的行为;而对敲行为,是一种单独或者蓄意串通、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相互交易的行为。自成交行为和对敲行为都没有真正的或者说真实的交易对手,通过自成交完成的交易不能为市场发现价格贡献任何力量,相反却会对市场形成正常、客观的价格造成妨碍,属于危害期货市场功能发挥的违规交易行为,必须受到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