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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人寿泉州中支因财务不真实接22万元罚单 5名责任人被警告

2017年06月26日 16:17    来源: 千龙新闻网    

  6月23日,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发布闽保监罚〔2017〕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人寿泉州中支)相关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书显示,经查,民生人寿泉州中支存在财务不真实行为。一是通过向银保专管员发放高绩效支付银保渠道维护费,涉及金额184102.51元;二是虚列业务及管理费,涉及金额52150元。上述两项合计金额236252.51元。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民生人寿泉州中支提出以下陈述申辩理由,请求从轻处罚:一是发生银行渠道维护费非主观有意造成,且比例较小。二是其中的2.17万元在检查初期已主动上报。三是检查后期主动配合检查,检查结束后公司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内部追责,并于2017年起停止银保新单业务。四是处罚过重将影响公司的风险综合评级。

  福建保监局经复核认为,民生人寿泉州中支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述四点理由,均不影响对其违法行为的认定,也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条件。对民生人寿泉州中支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民生人寿泉州中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福建保监局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2万元罚款。

  同时,由福建保监局发布的闽保监罚〔2017〕52号 、53号、54号、55号、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古灵杰作为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时任银保部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任民生人寿泉州中支银保室主任王本荣、培训室主任许玉华、总经理郑建雄、收展室临时负责人庄萍娥,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福建保监局决定,对古灵杰予以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对王本荣予以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对许玉华予以警告,并处以1.4万元罚款;对郑建雄予以警告,并处以1.6万元罚款;对庄萍娥予以警告,并处以1.3万元罚款。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近年来,民生人寿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保监局处罚已非首次。去年8月23日,民生人寿晋城中心支公司因存在利用非实际发生经济事项套取费用的行为,被山西保监局责令改正并罚款10万元。

  2015年11月20日,民生人寿北京分公司因存在虚列营业费用和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被保监会罚款60万元。2015年7月27日,民生人寿三明中支因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列支不实会议费,被福建保监局处以罚款2万元。同年2月3日,民生人寿泉州中支因在泉州世贸酒店举办的富贵齐添至尊版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会上虚假宣传,被福建保监局罚款17万元。


(责任编辑: 马先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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