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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银行间债市信用评级机构 实行分层分类管理

2017年07月04日 06:54    来源: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闫立良

  7月3日,为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促进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央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并发布今年第7号公告,对境内外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有关事宜给予规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申请注册的机构组织开展市场化评价,并实行分层分类管理。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央行依法对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符合要求的信用评级机构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应当向交易商协会就拟开展的债券评级业务类别申请注册。

  交易商协会应当制定以投资者为导向的市场化评价规则,对申请注册的机构组织开展市场化评价,并实行分层分类管理。市场化评价规则及结果,应当向央行报备,并向市场公开发布。

  已向交易商协会注册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将评级机构基本信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评级程序与方法等评级业务制度以及评级质量检验情况,向央行报备,并通过央行指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向市场公开披露。信用评级机构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央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有权对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通过现场和非现场等方式进行检查。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央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告上一年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开展及合规情况,并抄送交易商协会。

  信用评级机构违反公告及银行间债券市场其他相关规定的,央行将予以通报,并可以视情节依法限制、暂停或禁止其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

  交易商协会组织对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市场化评价,市场化评价结果无法符合业务开展要求或评级质量未得到投资者认可的,经向央行报备后,可以限制、暂停其开展相关评级业务。

  央行强调,监管部门逐步减少政策法规对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的引用,评级结果使用机构也应合理审慎使用外部评级结果,加强内部评级体系建设,降低对外部信用评级的依赖。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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