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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币卡问题为何“定罪难”?

2017年08月18日 09:47    来源: 期货日报    

  日前,“清整联办(2017)49号”文——《邮币卡类交易场所整顿工作会议纪要》——流出。该文指出,仍在开展违规交易的邮币卡类交易场所一律停业整顿,不得继续开展交易。如果确有必要,各省应根据“国发(2011)38号”文件批准并报部际联席会议备案,可以设立一家专业邮币卡交易平台。

  该文件等于是给曾经火爆的邮币卡交易市场画上了休止符。社会关注之高,自不必说。接下来该讨论的是,如何处理邮币卡的“后事”了。

  各类投诉“歌声高处怨声高”

  2010年以来,包括邮币卡在内的文化艺术品产权连续交易陆续登上金融舞台。因一些贵金属交易所涉嫌违反《金银管理条例》上线人民币黄金场外价差合约,以及天津、郑州、北京等文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制度不合理,挂牌产品交易份额价格暴涨骤跌,外加高倍杠杆、双向交易模式令大批客户损失惨重甚至血本无归,最终国务院于2011年11月颁布《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这亦是业内俗称的“38号文”。

  “38号文”颁布之初,盛极一时的数十家交易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产品交易市场确实纷纷沉寂,监管层扬汤止沸的手段也有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不过,随着地方交易市场越办越多,蛰伏多年的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于2014年再度被南京文交所接过“火”种。南京文交所采取了类似证券交易的单向、无杠杆连续交易制度,交易标的也修改成了可以单张(个)拆分的邮票、钱币、卡片。

  南京文交所一经推出邮币卡电子交易,便迎来了市场火爆期,中邮集团发行的各类邮票、首日封,中钞集团发行的重大事件纪念钞等纷纷上线,挂牌产品价格如上市公司股票一样迅速被炒高,突出的财富效应立刻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发售方、经营商和客户,人们趋之若鹜。于是,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中南文交所、湖南联合邮币卡中心、安贵邮币卡、北京福丽特等文交所纷纷崛起的同时,南宁商品交易中心、海西商品交易中心、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亦增加了邮币卡板块,就是一度因投资者维权而停盘的天津文交所也“起死回生”,还推出了类似证券配资的“邮币卡借贷交易业务”。

  更值得一提的是,曾经在2015年年底因涉嫌经营场外商品价格对赌合约而被关停的河北滨海大宗,在2016年整体转型邮币卡,又称河北邮币交易中心,并在当年3月宣布已成为“全国邮币卡最大成交量平台”。

  然而,在邮币卡市场短暂的繁荣期里,各类投诉也是“歌声高处怨声高”。例如,河北邮币卡交易中心挂牌的“司马光砸缸”特种邮票(志号:2004-11),中国邮票网上挂牌长期在238元/版,在河北邮币卡交易中心平台一度炒至540元/版以上。而其他实物市场上仅卖数元钱的邮票更是在该平台挂牌数日后被炒至数十块甚至上百块高价,尔后价格飞速下滑,大批投资者由此被套牢。这样的事,在其他邮币卡平台上亦屡见不鲜。其后果便是成群的客户建群投诉。

  加强监管,可采取“分段定罪”模式

  笔者研究发现,邮币卡电子盘连续交易之所以有如此多的投诉,与交易制度的漏洞关系密切。单向做多的交易,令客户和发售方资金只能买涨、不能买跌。虚高的价格,难以在电子交易平台价格偏离实物价格的情况下,为空头所“拉平”,而只许发售方以盘面价向购票方卖货,不许其他持货方以盘面价向市场卖货入库。增加挂牌邮币卡总库存(类似证券的总股本)之交收制度,更令价格为发售方和控盘方所控制,这便制造了发售方可在高价位与代理商共谋吸引客户“接盘”,再待客户买入邮币卡后打压价格,从而令客户被“套牢”,待客户止损卖出时,重新低价收购客户抛出之筹码,由此侵占客户亏损的本金,这就实现了问题邮币卡平台的“骗”“套”“杀”三部曲。

  问题在于,尽管越来越多的客户、法律界、金融界人士发现了问题邮币卡交易平台的玄机,可审理、侦破邮币卡电子交易类非法侵占案件依然存在一些法律难点,这也是河北邮币卡交易中心因涉嫌诈骗在2017年年初停盘,资金被封冻至今,客户屡次向上级有关部门投诉却依然没有结果的原因。而其他邮币卡交易平台,虽然也在这次“史上最严清理整顿”中停止交易,大量遗留案件至今未能在法院审理或由公安机关侦破。

  《刑法》规定了“罪随法定”的原则,而一些邮币卡交易类案件从金融行为上说,是不折不扣的操纵市场犯罪,可《刑法》并没有“操纵市场罪”,仅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暗藏重大缺陷的邮币卡电子交易制度虽然和证券交易类似,但邮币卡毕竟不是能够产生利息的权益产品,更类似保管还将向保管方支付仓储费的商品。而今年1月9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召集相关各方开会,定性邮币卡交易为“印刷品交易”,虽说这是对市场格局和监管现状的最大尊重,是文化部政治智慧的体现,毋庸讳言,这也使问题邮币卡平台难以适用《刑法》第25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罪”。这便导致了问题邮币卡交易在经营行为上没有现行《刑法》条款“配套”。

  因此,笔者认为,只能通过“分段定罪”模式,对问题邮币卡交易相关方损害投资者利益、进行不公平博弈的行为进行定罪。例如,邮币卡交易市场作为交易制度的生产者,应该先顾交易的公平性,特别是确保“有钱无货”和“有货无钱”者能够平衡博弈,共同用财、货的市场思维为邮币卡定价,市场做不到,那就涉嫌触犯《刑法》130条制售假冒伪劣罪。发售方、护盘方操纵市场的目的,无非是为了侵占客户本金,如果客户在遭遇平台不公交易制度,在高于市场价的情况下接盘高价邮币卡产生损失,并在止损后经历了损失,差额很可能为经营方瓜分。平台方、护盘方、发售方、经销商都有可能参与这一侵占犯罪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270条。至于发展客户参与有重大缺陷之交易制度的经销商和业务员,往往没有告知客户邮币卡交易制度的缺陷,还对收益和个人专业水平进行了不切实际的美化,那么该自然人则涉嫌诈骗犯罪。

  《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里唯一具有人身强制权的法律部门,在打击犯罪、实现正义、保证社会秩序方面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只有执行《刑法》的公权力部门能够重视起来,才能令问题邮币卡平台及其周边商圈涉嫌非法侵占客户资金的犯罪行为彻底杜绝,还金融市场一片朗朗乾坤。


(责任编辑: 张海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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