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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监管新规出台 人员数限定等十要点速览

2017年09月14日 09:06    来源: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13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不符合本《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应尽快通过招聘、调岗等方式,确保在2017年12月31日前符合要求。

  基金管理公司合规部门具备3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合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公司总部人数的1.5%,且不得于2人,合规部门的合规管理人员不包括风险管理等岗位人员。通读合规管理规范全文,主要要点整体如下:

  要点一: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措施 合规管理遵循“五”大原则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将合规管理落到实处,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健全性原则。(二)有效性原则。(三)权责匹配原则。(四)相互制约原则。(五)及时性原则。

  要点二:基金公司高度重视合规 合规管理体系应当具有独立性

  基金管理公司要高度重视合规,应当树立并坚守以下合规理念:全员合规。合规从高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

  基金管理公司的合规管理体系应当具有独立性,不受领导高层等他人干预:1)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督察长和合规管理部门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2)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长和合规管理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不应受任何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部门和人员的不当影响,对于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指令或者授意应当予以拒绝。3)基金管理公司配合股东工作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等关于关键信息隔离的规定。

  要点三、合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公司总部人数的 1.5%,且不得少于 2 人,

  基金管理公司合规部门要求:具备 3 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合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公司总部人数的 1.5%,且不得少于 2 人,合规部门的合规管理人员不包括风险管理等岗位人员

  要点四、将基金子公司纳入统一合规管理体系,每年考核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各层级子公司纳入统 一合规管理体系,保证合规文化的一致性,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一)要求子公司定期提交合规报告; (二)要求子公司及时报告重大合规风险事项; (三)对子公司合规管理工作及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 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对子公司的基本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 (五)子公司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项的,按照有关制度 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合规问责,并要求该子公司对相关责任 人进行合规问责; (六)每年对子公司合规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七)其他监管机构要求的合规管理事项。

  要点五、建立合规考核与问责机制 合规专项考核占总考核结果的权重应 当不低于15%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合规考核与问责机制,对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各单位及其负责人、全体工作人 员的合规履职情况进行专项考核,并与绩效考核和薪酬发放相挂钩。 合规专项考核占总考核结果的权重应 当不低于 15%。对于重大合规事项,基金管理公司可制订否 决性指标。 督察长由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基金管理公司 股东不得越过董事会直接对督察长进行考核。

  要点六、督察长需满足的任职条件:证券基金工作10年以上,且通过合规人员胜任能力考试

  督察长应当通晓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诚实 守信,熟悉证券、基金业务,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从事证券、基金工作 10 年以上,并且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或者从事证券、基金工作 5 年以上,并且通过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基金业自律 组织任职 5 年以上。

  要点七、完善督察长制度 保证督察长权利同时限定其行为

  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 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 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 督察长及合规管理人员基于履职需要,有权要求相关 部门及人员做出说明、提供资料、接受检查,有权向为公司 提供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等,相关部 门及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督察长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离职守,无故不履行职责;(二)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责;(三)对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隐患隐瞒不报或者做出虚假报告;(四)利用履行职责之便谋取私利;(五)滥用职权,干预基金及公司的正常经营运作;(六)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公司利益的行为。

  督察长不能履行职责或缺位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决定代行职责人员。代行职责人员应当为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要点八、督察长年薪收入总额在公司高管人员年度薪酬收入总额中排名不得低于中位数

  督察长经考核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 入总额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收入总额中的排名不得低于中位数。 合规管理人员经考核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 不得低于公司同级别人员的平均水平。 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全口径收入。

  督察长不能履行职责或缺位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决定代行职责人员。代行职责人员应当为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要点九、基金管理公司委托外部专业机构进行合规管理有效性 每3年不得少于1次

  对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全面评估,每年不得少于1次。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进行的全面评估,每3 年不得少于 1 次。

  接受委托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成为协会会员;(二)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三)合伙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位能够符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四)具有 3 年以上证券、基金行业合规、法务等相关工作经验或证券基金监督(自律)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不得少于 3 人;(五)成立以来或近 3 年未受到刑事处罚,且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业务主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受到行政处罚;(六)合伙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要点十、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规范》的规定,情节轻重相应处罚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规范》的规定:

  1)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基金管理公司采取通报批评、警示、公开 谴责、加入黑名单、要求限期改正、清理违规业务、暂停受 理业务、暂停部分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

  2)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督察长、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未能勤勉尽职,致使 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的,协会可以 视情节对其采取通报批评、警示、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 强制参加培训、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 律处分。

  文/鸡血石


(责任编辑: 徐家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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