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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财险收监管函:内部审计、信息披露等九宗违规

2017年10月26日 16:23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6日讯 保监会今日下发的监管函(监管函〔2017〕40号)显示,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三会一层”运作、关联交易、合规与内控管理、内部审计、考核激励、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问题。

  保监会于2017年3月2日至3月31日对长江财险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查实该公司在“三会一层”运作、关联交易、合规与内控管理、内部审计、考核激励、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问题(见附件)。

  依据相关规定,保监会现对长江财险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长江财险应当高度重视公司治理评估发现的问题,在接到本监管函后立即实施整改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项工作组,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明确具体时间和措施,确保将每一项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二、长江财险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按照整改方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并于2017年11月30日前书面报至保监会。已经整改完成的,列明整改完成时间及具体措施;尚未完成的,列明整改时限及具体方案。

  三、长江财险应当以此次评估和整改为契机,加强对公司治理相关监管规定的学习,牢固树立依法合规意识,全面查找公司在“三会一层”运作、内部控制、关联交易、内部审计、考核激励、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加强问责,有效防范风险。

  保监会表示,将跟踪检查长江财险的整改情况,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附件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发现的问题

  中国保监会于2017年3月2日至3月31日对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公司章程与“三会一层”运作方面

  (一)公司章程管理不规范。一是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决议的报告不及时,未按监管要求在十个工作日内报保监会核准。二是章程未载明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公司通知和公告方法。三是未明确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的投资或资产交易等事项的具体额度或比例。四是未明确规定股权解质押相关事项。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一条,以及《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运作不规范。一是董事辞职报告不规范。二是独立董事公开声明未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保监会报备。三是未建立面向董事的信息报送制度。四是未建立、实施董事尽职考核评价制度。五是召开董事会会议未明确区分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且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次数不符合监管要求。六是董事会部分会议通知要素不齐全。七是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监管要求。八是未建立独立董事评价考核机制。九是提名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人员人数不符合监管要求。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十条,以及《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

  (三)监事会运作不规范。一是公司成立以来未选举产生过职工代表监事。二是监事会会议召开时间间隔超过六个月。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等有关规定。

  (四)经营管理层运作不规范。公司临时负责人临时负责时间超过三个月。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

  二、内控与合规管理方面

  (一)发展规划未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制定的发展规划未报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二)合规与内控管理不规范。公司上报保监会的公司内控评估报告未附董事会声明。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五十五条等有关规定。

  (三)考核激励相关内容不符合要求。高管人员绩效考核指标未充分包括如偿付能力充足率、公司治理风险指标等风险合规指标。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第十七条等有关规定。

  (四)内部审计管理不到位。一是公司部分高管离职后,未在离任3个月内完成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未按相关规定事后向保监会报告。二是公司尚未实施审计质量自我评估。三是公司未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第十七条、第九条、第三十八条等有关规定。

  三、关联交易管控方面

  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一是关联方信息档案对关联方识别不全。二是在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中,存在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关联议题的情形。三是未及时向保监会报送并公开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四是2015年度重大关联交易情况报告中缺少主要股东关于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书面声明。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责任编辑: 马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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