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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保资管曝12宗违规 薪酬管理不符合监管要求

2017年10月26日 16:23    来源: CE.cn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6日讯 保监会今日下发的监管函(监管函〔2017〕41号)显示,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股权、“三会一层”运作、关联交易、合规与内控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

  保监会于2017年4月6日至4月14日对华安财保资管开展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工作,发现该公司在股东股权、“三会一层”运作、关联交易、合规与内控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见附件)。

  依据有关规定,保监会现对华安财保资管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华安财保资管应当高度重视公司治理评估发现的问题,在接到本监管函后立即实施整改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项工作组,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明确具体时间和措施,确保将每一项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二、华安财保资管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按照整改方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并于2017年11月30日前书面报至保监会。已经整改完成的列明整改完成时间及具体措施;尚未完成的,列明整改时限及具体方案。

  三、华安财保资管应当以此次检查和整改为契机,加强对公司治理相关监管规定的学习,牢固树立依法合规意识,全面查找公司在“三会一层”运作、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强化问责,有效防范风险。

  保监会表示,将跟踪检查华安财保资管的整改情况,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附件

  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发现的问题

  中国保监会于2017年4月6日至4月14日对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工作,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股东股权方面

  股东关联关系管理不规范、报告不及时。公司股东未就其与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种关联关系向公司做出书面说明,未将公司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报告中国保监会。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条等有关规定。

  二、公司章程与“三会一层”运作方面

  (一)公司章程内容缺失。一是公司章程未载明发起人的出资时间。二是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董事的免职程序。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以及《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运作不规范。一是董事会会议档案不完整。二是存在董事未取得保监会任职资格核准的情况。三是存在董事1年内2次未亲自出席会议,公司未向其发出书面提示的情况。四是未在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按要求启动换届工作。五是存在董事会定期会议未于会议召开前10日将会议通知报告中国保监会的情况。六是未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董事尽职报告。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以及《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

  (三)独立董事人数不足、履职不规范。一是未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独立董事尽职报告。二是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监管要求。三是独立董事存在未获得保监会任职资格核准的情况。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九条,以及《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四)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运作不规范。一是审计委员会未专门就公司的内控、风险和合规方面的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二是提名薪酬委员会未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选任制度进行审查。

  上述事实违反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

  (五)监事尽职报告未按期报送。未向中国保监会按时报送监事尽职报告。

  上述事实违反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

  (六)高管人员缺位。未设置合规负责人。

  上述事实违反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

  三、内控与合规管理方面

  (一)薪酬管理制度不符合监管要求。无明确的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第十二条等有关规定。

  (二)内部审计不规范。一是对高管人员任中审计间隔超过三年。二是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数量未达到监管要求。三是未设置独立的审计部门。四是未设置审计责任人。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第九条,以及《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三)内控与合规管理制度缺失。一是无明确的内部控制评价制度。二是未明确规定各种内控风险情形下的应对措施。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八条、第四十九条等有关规定。

  (四)信息披露管理不规范。一是未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二是未披露公司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和风险管理状况信息。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以及《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

  四、关联交易管理方面

  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一是关联方信息档案不完整。二是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季度统计表中总资产、净资产与资产负债表记载不一致。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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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6 16:23 来源:C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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