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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险短板亟待补齐保监会拟修订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16日 07:15    来源: 金融投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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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健康保险发展,11月15日,保监会对外公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值得关注的是,在经历了数年的高速增长后,今年以来,受困于中短存续期护理险的严格限制,商业健康险保费收入略显疲态。不过,在业内人士看来,历经浮华之后,对于以风险保障型产品为主体的健康险市场,好时光或刚刚开始。

  ■ 本报记者 吉雪娇

  长期健康险犹豫期调整为15天

  近年来,作为国内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健康险受到持续关注。与2006年颁布实施的老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相比,《意见稿》对商业健康险进行了更为全面的定义,将商业健康保险定义为“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或者医疗行为的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而原来的管理办法并不包括“医疗行为”的因素。

  在具体产品方面,商业健康险则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其中《意见稿》将医疗保险定义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的医疗、康复等提供保障的保险”。同时将医疗意外保险定义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不能归责于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责任、无法预料和无法防范的医疗损害时,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

  同时《意见稿》还对不同期限的健康险产品进行了规范。如长期健康险产品的犹豫期从过去不得少于10天调整为15天;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健康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并明确注明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可以进行费率浮动,保险费率浮动范围不超过基准费率的30%等。

  而从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意见稿》还规定了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夸大保险保障范围,不得隐瞒责任免除,不得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及不得诱导投保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等。

  此外,根据《意见稿》要求,除健康险公司外,经营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要设立专门健康保险事业部,并应当持续具备建立健康保险业务单独核算制度;建立健康保险精算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康保险核保制度和理赔制度;建立健康保险数据管理制度;建立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配备具有健康保险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核保人员、核赔人员和医学教育背景的管理人员等条件。

  风险保障型产品后劲勃发

  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到《“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近年来,国内健康险行业的政策红利不断释放。

  与之伴随的则是健康险市场的高速蓬勃发展。统计数据显示,从2010到2016年,我国健康险原保费收入从691.72亿元迅速增长至4042.50亿元,增长了4.8倍,其中仅2016年健康险保费收入就达4042亿元,同比增长67.7%。不过,这样的节节攀升在2017年却遭遇了回落。据保监会最新披露数据,2017年前三季度,健康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3583.05亿元,同比增速降至个位数,仅4.45%。

  在业内人士看来,中短存续期护理险遭遇强力挤压或是保费收入表现不佳的主要原因。保监会“134号文”对中短存续期保险产品进行了严格限制,并要求“护理保险产品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产品,生存金给付必须以出现护理状态或失能状态为条件”。这也意味着,商业健康险的投资属性被彻底剥离。

  另一方面,从产品来看健康险亦存在显著短板,“产品有效供给不足,商业健康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较低;结构单一,疾病保险和医疗保险占据市场主导地位,护理保险、失能收入保险的供给严重不足。”日前发布的《中国商业健康保险研究报告》(下简称《报告》)指出。

  而为了应对该挑战,《报告》建议应加强商业健康保险创新发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体可通过加强产品创新和服务流程创新、大力发展消费型健康险、积极开发与健康管理服务相关的保险产品以及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来逐步推进。”

  事实上,尽管在政策刺激下,高速扩张的中短存续期护理险逐渐退出市场,但重疾险以及医疗险这两类风险保障型产品却愈加后劲勃发。有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一季度,重疾险以及医疗险分别实现了80%、15%的同比增速,远远高于健康险保费整体增速。在市场分析人士看来,健康险业务有望继续实现较快增长。“预计2020年,商业健康险原保费收入达1.2万亿,将成为继产险和寿险之后保险业第三大支柱板块,健康险作为客户价值创造的重要支撑,是中国保险业下一个重要发力点。”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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