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记者 范晓林)1月12日,证监会举行例行发布会,就拟IPO企业(包括新三板拟IPO企业)“三类股东”问题做出回应。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证监会明确要求存在“三类股东”的发行人进行逐层、穿透核查并予以披露,目前正积极研究“三类股东”作为拟上市企业股东的适格性问题。
常德鹏称,证监会明确要求存在“三类股东”的发行人自身进行逐层、穿透核查并予以披露;要求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三类股东”是否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是否纳入金融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是否已履行审批、备案或者报告程序,其管理人是否依法注册登记。同时,拟IPO企业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为“三类股东”。
2016年以来,不少拟IPO企业误以为“三类股东”是影响IPO审核过程的问题,并有个别企业事先清理了“三类股东”。
在此之前,证监会集中回应了企业的“三类股东”相关问题。对此,证监会回应称,未在IPO申请及受理阶段设置差别性政策,证监会目前正积极研究“三类股东”作为拟上市企业股东的适格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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