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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股东”不能做实控人

2018年01月13日 09:23    来源: 深圳商报    

  【深圳商报讯】(记者 钟国斌)悬而未解的“三类股东”问题终于有了结果。1月12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IPO企业控股股东、实控人不得为“三类股东”。

  据介绍,2016年以来,随着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数量逐步增多,部分企业出现了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三类股东”。鉴于“三类股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可能存在层层嵌套和高杠杆,以及股东身份不透明、无法穿透等问题,在IPO发行审核过程中予以重点关注。此前,部分在审企业对“三类股东”采取了主动清理的办法。

  常德鹏表示,考虑到“三类股东”问题不仅涉及到IPO监管政策,还涉及到新三板发展问题,证监会对“三类股东”问题的处理非常慎重,经反复研究论证,近期明确了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时存在“三类股东”的监管政策,具体包括四方面。

  一是基于证券法、公司法和IPO办法的基本要求,公司的稳定性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明确性是基本条件,为保证拟上市公司的稳定性、确保控股股东履行诚信义务,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二是鉴于目前管理部门对资管业务正在规范过程中,为确保“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要求其已经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三是为从源头上防范利益输送行为,防控潜在风险,从严监管高杠杆结构化产品和层层嵌套的投资主体,要求存在上述情形的发行人提出符合监管要求的整改计划,并对“三类股东”做穿透式披露,同时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人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四是为确保能够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三类股东”对其存续期作出合理安排。

  业内点评

  意在降低杠杆

  防范风险

  如何评价证监会明确IPO企业控股股东、实控人不得为“三类股东”?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表示,证监会明确“三类股东”不得做控股股东、实控人,目的主要是降低杠杆、防范风险。同时,IPO企业大股东、实控人一般有长时间持股的打算,而“三类股东”兑现利润的冲动远大于其他类型股东。证监会此举不仅有利于防范市场风险,也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责任编辑:马先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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