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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险四川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2018年02月24日 09:58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4日讯 据保监会网站昨日发布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8〕10号) 显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四川分公司) 存在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违法行为。

  2017年1月-6月,太平财险四川分公司参加太平财险统一在某车险平台开展的集分宝抵扣商业车险保费营销活动,并制定当地活动营销方案。在此期间,太平财险四川分公司在某车险平台销售商业车险,对应商业车险保费收入11,097,566元,太平财险四川分公司使用集分宝抵扣商业车险保费共计3,941,147元。时任太平财险四川分公司总经理张玮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太平财险四川分公司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太平财险四川分公司罚款30万元,责令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张玮警告并罚款10万元,同时撤销任职资格。

(责任编辑:蒋柠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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