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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营业部员工违法代客炒股 广东证监局罚款

2018年03月07日 16:42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7日讯 今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网站发布公告称,证券从业人员蒋乐辉在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体育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于2015年6月12日至2017年3月3日,私下接受李某平等多名客户委托,利用“梁某根”、“黄某玲”证券账户买卖证券,账户组的交易均由蒋乐辉决策实施,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对蒋乐辉涉嫌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责令蒋乐辉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中国经济网记者在《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中看到,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号(蒋乐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3号

  当事人:蒋乐辉,女,1972年9月出生,住址:广东省中山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蒋乐辉涉嫌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蒋乐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蒋乐辉系在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体育路证券营业部任职的证券从业人员,从业期间为2009年6月1日至2017年3月30日。

  2015年6月12日至2017年3月3日,蒋乐辉私下接受李某平等多名客户委托,利用“梁某根”、“黄某玲”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买卖证券。期间,账户组的交易均由蒋乐辉决策实施。蒋乐辉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期间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国元证券相关劳动合同、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蒋乐辉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8年3月5日

(责任编辑:张海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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