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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悬赏保险值得赞赏

2018年04月18日 07:30    来源: 经济参考报     □余明辉

  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举行《执行悬赏保险协作协议》签约仪式。在今后的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可向保险公司缴纳悬赏金额10%的保费,购买“悬赏保险”,向社会悬赏征集执行案件线索。一旦悬赏成功,举报老赖的获奖奖金将由保险公司买单。

  长期以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有执行悬赏制度,即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有关人员提供了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执行人应当按照悬赏公告的承诺支付悬赏金。

  但在实际中,由于债权申请人本身往往都面临着非常大的经济困难,往往很难拿出丰厚的悬赏金,很难实现真正吸引社会提供被执行人(老赖)下落或财产线索目的,难以实现追讨财产和有效打击老赖目的;另一方面,即便申请人有时候承诺了较高的具有吸引力的赏金,但由于情况发生变化、有关过程中存在争议等,使得较高的悬赏金往往不易落地、打折落地,甚至根本就没有落地,也使得社会对高额悬赏金存在疑虑,直白讲,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信任危机,不能真正实现社会帮助查找被执行人(老赖)财产线索等目的。

  此次,北京市三中院与保险公司联合创新推出的“悬赏保险”,似乎一举较好破解了这些难题。一方面,投保额仅为执行悬赏金额的10%,明显大大降低了以往执行财产申请人支付悬赏金的直接经济压力,有利于申请人对悬赏金总额度的提升,解决了以往悬赏执行制度中悬赏金额小、社会协助办案吸引力不足问题。

  更重要的是,由保险公司居中作保,使得相关执行悬赏金,即便是高额悬赏金的执行落地,也都有了充分的事前第三方有效保障,使得以往社会对高额悬赏金的疑虑和信任危机有效减小。这直接促使执行悬赏制度在实际中能够得到更有效落实,从而不但实现了对债权申请人权益保护力度的加大,同时也达到对老赖打击力度的较大明显提升,对整个社会信用的重塑和建立,具有无可忽视的推动作用。

(责任编辑:马先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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