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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空间小:“第三支柱”养老金面临考验

2018年04月18日 08:54    来源: 法治周末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开展可以看作是我国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正式发展的标志

  这一优惠政策旨在鼓励人们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同时要避免给高收入人群提供避税的空间

  税收具有撬动和引导作用,但要让老百姓(603883,股吧)真正愿意购买,还需要完善的、有市场吸引力的保险产品

  法治周末记者 赵晨熙

  一项既关乎养老保险又涉及个税的重磅消息来了。

  4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5月1日起,在上海、福建(含厦门)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税收递延并非完全免税

  根据《通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就是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个人缴费和账户资金收益环节给予"免征"优惠,但纳税义务将递延到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环节。”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向法治周末记者解释。

  施正文特别强调,税收递延并不等同于坊间一些人误读的完全免税,而是延期缴纳税收,降低投保人当期税负。因为工作时和退休后存在收入差距,在我国个税累进税率下,实际上参保人会受益。

  “事实上,个人递延纳税已经是国际通行的一种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模式,通过政策优惠,引导本来应缴税的钱进行投资、升值,使资金作用进一步放大,鼓励人们去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施正文说。

  那么从我国目前制度设定来看,此次政策是否具有吸引力?

  《通知》规定,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或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按照上述规定,个人无论月收入多少,参保费用的最高免征扣除额也不能超过1000元。”施正文以此测算称,事实上月收入大于等于16667元的职工,每月最多可税前抵扣1000元,月收入在16667元以下的最多可税前抵扣月收入的6%。

  以上海一名税前工资1万元的个人为例,施正文算了一下,根据上海“五险一金”17.5%的缴费比例,该职工个人每个月应缴“五险一金”1750元,那么其纳税工资则为8250元。按照目前3500元的个税起征点和税率计算,其每月应缴个税395元。

  如果参保,此人可以选择用600元(10000*6%)来免税购买商业保险,实际纳税工资为7650元,每月只需缴个税310元。即参保后不仅缴纳的个税少了,还在基本养老保险外额外购买了商业养老保险。

  不过许多人认为,1000元的“天花板”让这一税收优惠力度并不具备太大的吸引力,对此,一直研究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发展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董克用向法治周末记者指出,一方面政策尚处于试点阶段,不宜设定过高;更重要的是,这一优惠政策旨在鼓励人们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同时要避免给高收入人群提供避税的空间。

  施正文也表示,即便今后要提高扣除额度,也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设定限额,因为根据《通知》规定,领取商业养老金时,25%的收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税率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不实行累进税率,如果前期购买扣除额度差距过大,会导致职工领取商业养老金收入时差异化进一步扩大,不利于公平发展。

  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终落地

  在董克用看来,此次《通知》出台最大的意义是释放了国家未来要大力发展我国养老金“第三支柱”的信号。

  他解释称,当前与民众联系最紧密的是政府主导,依法强制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的基本养老保险,这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一支柱”;“第二支柱”是由雇主主导,由企业和职工双方缴费,完全积累,市场化投资运营的职业养老金,例如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第三支柱”则是个人自愿参加的商业养老金。

  但目前我国的现状是“第一支柱”“一支独大”,承担的份额过重,而另一个现实是我国养老金缺口过大,面临较大的可持续压力,比如2016年,全国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为2.75万亿元,基金支出为3.4万亿元,缺口达0.65万亿元,主要依靠各级财政补贴填补缺口,这样的缺口已难以应对老龄化风险。

  “第二支柱”的养老金大部分企业并未实施,覆盖率较低,发展缓慢。因此在我国已加快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当下,“第三支柱”应当发展为“第一、第二支柱”的重要补充,在提高养老金替代率的同时满足个人多层次的养老需求。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一些保险公司也推出过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但董克用指出,这些保险产品严格意义上并不属于“第三支柱”的范围,因为根据国际经验,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三大支柱”都有相应的税收优惠。因此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开展可以看作是我国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正式发展的标志。

  事实上,早在1991年中国就提出“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这是我国第一次提出养老金“第三支柱”。但董克用坦言,由于对“第三支柱”定位一直不明确,国家层面迟迟没有相关政策出台。

  此后多地试点探索也被搁浅:2007年,天津滨海新区拟推行个人延税型补充养老保险,30%的工资收入可以税前列支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但最终未能成行;2009年上海提出“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也未付诸实施。

  “此次试点的开展则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中"第三支柱"政策的正式落地。”董克用说。

  施正文预计,未来国家可能会考虑逐步降低“第一支柱”的规模,既减轻企业和居民的缴费负担,又为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提供更大的空间。

  商业养老险产品设计是关键

  政府力推之下,“第三支柱”能不能发展起来?

  至少在董克用看来,“第三支柱”对于完善养老金体系、减轻公共养老金财政负担的作用可能会大于“第二支柱”,因为个人税延商业养老金制度是政府直接对个人进行税收激励,潜在覆盖人群十分广泛。

  从《通知》来看,除了普通的上班族,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等也都包含其中。

  而从税收优惠角度来看,除了购买时可免税外,领取商业养老金时规定的扣除税率也比民众此前购买相应养老类基金领取红利时要扣除20%的个税更有优势。

  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和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去年曾就居民参与个人税延养老金计划做过调查,结果显示有78.9%的受访者表示愿意参加个人税延养老金计划。

  多家保险、基金公司也早已开展了前期调研工作,据中国平安(601318,股吧)一位产品经理透露,在愿意参加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人群中,中高收入群体占比较高。

  此次《通知》中提出了建立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概念,账户个人专用,由纳税人指定、用于归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缴费、收益以及资金领取等。该账户封闭运行,与居民身份证件绑定,具有唯一性。董克用认为,这使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更加安全,容易获得民众认可。

  施正文则觉得试点成功与否的另一关键在于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设计。税收具有撬动和引导作用,但要让老百姓真正愿意购买,还需要完善的、有市场吸引力的保险产品。

  根据《通知》要求,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按稳健型产品为主、风险型产品为辅的原则选择,采取名录方式确定。试点期间的产品是指由保险公司开发,符合“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原则,满足参保人对养老账户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管理要求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试点结束后,也将根据试点情况,有序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和产品范围,将公募基金等产品纳入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投资范围。

  尽管目前具体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名单尚未公布,但各保险公司均已摩拳擦掌,表示要以“最全产品类型覆盖客户需求”。

  施正文调研发现,一些建立“第三支柱”个人养老账户的发达国家,这方面的投资渠道都比较多元化,除了商业保险外,也包括基金、股票债券等。因此他认为投资渠道多元化也应是发展方向,既要将银行、基金、保险等多类养老金融产品纳入选择范围,为不同风险偏好人群提供差异化的养老金融产品,也应鼓励更多机构参与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竞争,最大发挥税延优惠政策的效率。

  当然,试点可能短期内难以发挥立竿见影的效果,但董克用认为这是银保会、证监会、税务部门等各部门增加协调性、科学性,综合治理的黄金期:“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未来必将在全国推广,而各部门间的协作是保障制度实施的重要基础。”

(责任编辑: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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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空间小:“第三支柱”养老金面临考验

2018-04-18 08:54 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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