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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技术违法未披露重大投资 董事长遭证监局警告罚款

2018年05月04日 10:46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4日讯 昨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网站发布公告称,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技术)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深圳前海旗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旗隆)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期间签订的补充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对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给予公司董事长罗昭学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给予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喻俊杰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给予时任董事会秘书刘红晶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以下为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4号

  当事人: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技术或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深圳软件园3栋301、302。

  罗昭学,男,1962年5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时任国民技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喻俊杰,男,1971年6月出生,住址重庆市渝北区,时任国民技术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刘红晶,女,1979年5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时任国民技术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国民技术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深圳前海旗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旗隆)签订补充协议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国民技术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5年11月,国民技术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国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投资)与北京旗隆医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旗隆)签订《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国民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3亿元,北京旗隆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50万元,共同投资成立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泰旗兴),约定了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摊机制。

  2015年11月27日,国民投资与前海旗隆签订《关于设立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1》),补充约定:在合伙企业有效期限内,前海旗隆为国泰旗兴的有限合伙人国民投资资金本金安全提供担保,承诺在合伙企业到期或者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时,若有限合伙人认购出资的本金出现亏损,则由前海旗隆对相应亏损进行等额补偿。在合伙企业有效期限内,前海旗隆承诺保障国民投资资金自缴纳之日起每年5%的固定收益,如合伙企业未能实现上述收益,则由前海旗隆补足,且按年支付。

  2016年3月,国民投资、北京旗隆和国泰旗兴签署《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追加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追加投资协议》),约定国民投资向国泰旗兴追加投资2亿元。针对《追加投资协议》,国民投资和前海旗隆签订《关于设立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2》),就国民投资的2亿元追加资金进行了补充约定,内容基本与《补充协议1》相同。公司分别于2015年11月9日、2016年3月2日将《合伙协议》、《追加投资协议》事项公告披露,但未披露《补充协议1》、《补充协议2》相关事项,直到2018年1月30日,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监管信息公开”栏目,以《国民技术: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对上述两份补充协议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补充协议1》、《补充协议2》分别作为《合伙协议》、《追加投资协议》的补充,与《合伙协议》、《追加投资协议》为一揽子协议。根据两份补充协议约定,公司2015年、2016年分别至少享有125万元、1,991.78万元的固定收益,分别占公司2014年、2015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2.32%、23.16%。补充协议约定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依法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公告、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国民技术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罗昭学作为公司董事长,筹划并主导上述投资事项,授权喻俊杰签署涉案两份补充协议;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喻俊杰负责投资事项的具体实施,签署涉案两份补充协议,二人均未依法及时报告董事会并督促公司披露,系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刘红晶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其知悉、参与了涉案补充协议的签订,却未依法及时报告董事会并督促公司披露,系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罗昭学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喻俊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刘红晶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8年4月26日

(责任编辑:张海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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