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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网新控股股东质押8000万股不披露 记入诚信档案

2018年05月14日 09:44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4日讯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网站发布公告称,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大网新)的控股股东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6日、2017年7月15日、2017年8月21日、2017年9月20日将持有的你公司2,200万股、3,687万股、1,000 万股、1,000万股股票予以质押,合计占浙大网新总股本的8.48%,浙大网新未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浙大网新时任董事会秘书许克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大网新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许克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对其控股股东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许克菲:

  你公司的控股股东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新集团”)分别于2017年6月6日、2017年7月15日、2017年8月21日、2017年9月20日将持有的你公司2,200万股、3,687万股、1,000 万股、1,000万股股票予以质押,合计占你公司总股本的8.48%,但你公司在得知上述四笔股权质押信息后均未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许克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许克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8年5月8日

  关于对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6日、2017年7月15日、2017年8月21日、2017年9月20日将持有的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大网新”或“上市公司”)2,200万股、3,687万股、1,000 万股、1,000万股予以质押,合计占浙大网新总股本的8.48%,但均未及时将上述质押股份的相关信息告知浙大网新,导致上市公司未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于2018年1月2日将持有的浙大网新1,500万股股票予以质押(占公司总股本的1.42%),但迟至1月10日才告知浙大网新该笔股票质押的事实,导致上市公司迟至1月12日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8年5月8日

(责任编辑:张海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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