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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点问答:恶意透支信用卡最新司法解释来了,有啥变化?

2018年11月29日 14:43    来源: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解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对比“两高”于2009年联合发布《解释》,对恶意透支信用卡构成犯罪金额、司法处理方式等做出了重大调整,增加了对“非法占有”行为的界定,要求银行应当参考个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等多项综合指标,不再只以未按规定还款就界定为“非法占有”。

  根据《解释》,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将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

  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标准上调5倍

  根据“两高”公布的司法解释,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将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据2009年的《解释》,“数额较大”的恶意透支为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数额巨大”为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100万元以上。

  据悉,《解释》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其中还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该《解释》明确,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即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不再只以未按规定还款就界定为“非法占有”

  对于如何界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解释》列举了“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等六种情形。

  同时,《解释》要求银行应当参考个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等多项综合指标,不再只以未按规定还款就界定为“非法占有”。

  具体来看,《解释》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原基础上增加了“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内容。

  《解释》还规定,银行的两次“有效催收”应当至少间隔三十日。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恶意透支”的规定。

  不满五十万公诉前归还可不起诉

  在“恶意透支的数额”方面,《解释》明确,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值得一提的是,《解释》增加了对恶意透支信用卡是否起诉和刑事处罚的意见,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

  另外,《解释》明确了“有效催收”的界定。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同时,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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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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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9 14:43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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