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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延边中心支公司三宗违法遭罚 虚列专管员工资

2019年04月12日 15:36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2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17号、18号、19号、20号)显示,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专管员工资、绩效,其实际用途与会计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不符;未按相关规定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档案未能准确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基本资料三宗违法违规行为。吉林银保监局对其警告,并处以罚款合计16万元。此外,时任天安人寿延边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张震、时任天安人寿保延边中心支公司分管银保业务的副总经理陈玉梅、时任天安人寿延边中心支公司银保部经理马佳涛三名相关责任人遭罚。

  虚列专管员工资、绩效,其实际用途与会计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同)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吉林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对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未按相关规定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吉林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对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档案未能准确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基本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吉林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对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张震作为时任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应对虚列专管员工资、绩效,其实际用途与会计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不符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吉林银保监局决定对张震作出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陈玉梅作为时任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分管银保业务的副总经理,应对虚列专管员工资、绩效,其实际用途与会计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不符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吉林银保监局决定对陈玉梅作出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马佳涛作为时任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银保部经理,应对虚列专管员工资、绩效,其实际用途与会计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不符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吉林银保监局决定对马佳涛作出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

  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变更,并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执业证书。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17号)

  当事人: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营业地址: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路126号信息产业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震

  经查,2017年,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虚列专管员工资、绩效,其实际用途与会计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不符。

  2、未按相关规定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3、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档案未能准确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基本资料。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延边中支银保客户经理清单、2015-2018银保客户经理佣金发放明细、延吉市客户经理2018年工资卡银行流水、公司提供2018年客户经理工资发放情况说明、2018年内勤归集资金银行卡流水、天安人寿延边中支未向部分从业人员发放展业证情况说明、相关销售人员信息登记表、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虚列专管员工资、绩效,其实际用途与会计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同)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作出对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未按相关规定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我局决定作出对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档案未能准确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基本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我局决定作出对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对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警告并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4月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18号)

  当事人:张震

  身份证号:22240319711128XXXX

  职务:时任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住址:吉林省敦化市红旗大街

  经查,2017年,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专管员工资、绩效,其实际用途与会计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不符的违法行为。

  张震作为时任该公司总经理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延边中支银保客户经理清单、2015-2018银保客户经理佣金发放明细、延吉市客户经理2018年工资卡银行流水、公司提供2018年客户经理工资发放情况说明、2018年内勤归集资金银行卡流水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同)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张震作出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4月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19号)

  当事人:陈玉梅

  身份证号:22240319680922XXXX

  职务:时任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

  住址:吉林省敦化市学府街

  经查,2017年,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专管员工资、绩效,其实际用途与会计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不符的违法行为。

  陈玉梅作为时任该公司分管银保业务的副总经理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延边中支银保客户经理清单、2015-2018银保客户经理佣金发放明细、延吉市客户经理2018年工资卡银行流水、公司提供2018年客户经理工资发放情况说明、2018年内勤归集资金银行卡流水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同)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陈玉梅作出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4月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20号)

  当事人:马佳涛

  身份证号:22240119830521XXXX

  职务:时任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银保部经理

  住址:吉林省延吉市北山街

  经查,2017年,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专管员工资、绩效,其实际用途与会计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不符的违法行为。

  马佳涛作为时任该公司银保部经理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延边中支银保客户经理清单、2015-2018银保客户经理佣金发放明细、延吉市客户经理2018年工资卡银行流水、公司提供2018年客户经理工资发放情况说明、2018年内勤归集资金银行卡流水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同)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马佳涛作出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4月9日

(责任编辑:田云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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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延边中心支公司三宗违法遭罚 虚列专管员工资

2019-04-12 15:36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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