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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太原龙城支行违法遭罚 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2019年04月12日 17:32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2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决字〔2019〕01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龙城支行存在为企业办理业务,发生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和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责令其改正,对其给予警告,并罚款6万元人民币。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含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外回款);支出范围包括结汇或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登记的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之间资金不得相互划转,账户资金按活期存款计息。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本细则规定需办理外汇局登记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3)办理,并通过监测系统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B类企业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当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通过监测系统扣减其对应的可收付汇额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责任编辑:田云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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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太原龙城支行违法遭罚 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2019-04-12 17:32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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