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汇租赁ABS产品违约追责:管理人恒泰证券吃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2日讯 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近日公布的关于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恒泰证券作为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未对专项计划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即存在部分尽职调查过程未严格执行程序,部分访谈未制作访谈记录,尽职调查底稿访谈记录不完整,部分访谈仅有录音、未经被访谈人签字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辽宁监管局决定对恒泰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按照本规定及所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指引》)对相关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可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相关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于2016年1月,存续期2.83年,底层资产是庆汇租赁对鸿元石化的融资租赁租金请求权和附属担保权益。庆汇租赁将其转让给恒泰证券后,后者对其实现资产证券化并发行管理;投资人认购的优先级规模为4.75亿元,鸿元石化认购的劣后级有0.25亿元。
但是后来庆汇租赁旗下的这只ABS产品利息违约。2018年初管理人恒泰证券将其与鸿元石化一道起诉,要求被告鸿元石化、庆汇租赁合计支付约5.3亿。
以下为处罚原文:
关于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未对专项计划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即存在部分尽职调查过程未严格执行程序,部分访谈未制作访谈记录,尽职调查底稿访谈记录不完整,部分访谈仅有录音、未经被访谈人签字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证券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项目质量控制,强化合规风控管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19年4月3日
(责任编辑: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