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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会计师所1天收2警示函 之江生物*ST长投审计违规

2020年02月21日 11:36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1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0〕2号)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上海监管局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建新、司维、覃剑锋执行的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之江生物”,834839)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IPO申报的财务报告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上海监管局发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张建新、司维、覃剑锋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1.未对大额未回函函证实施替代程序

  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中报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对部分未回函函证执行替代程序,存在上述情况的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352万元、439万元、411万元和838万元,均超过当年度审计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的规定。

  2.未对部分函证过程保持必要的控制

  一是未对从发行人处收回的函证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2015年度审计工作底稿中,之江生物子公司上海之江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某银行询证函回函由之江生物财务总监寄给审计项目组;2018年中报审计工作底稿中,之江生物某重要供应商的应付账款询证函回函由之江生物财务总监通过邮件转发给审计项目组。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对上述由发行人转交的回函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二是回函快递单未保留或信息缺失。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中报审计工作底稿中,部分回函未见保留回函快递单或回函快递单无寄件单位信息,存在上述情况的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73万元、854万元、266万元和241万元,均超过当年度审计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与关联交易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应对措施执行不到位

  审计工作底稿显示,之江生物母公司上海之江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之江药业”)于2015年、2016年向之江生物转账150万元和316.96万元,金额均超过当年度审计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但该关联交易未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针对上述与关联方交易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对其会计处理和披露进行评价。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的规定。

  此外,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张建新、司维、覃剑锋还存在未充分关注重要在外设备后续管理、ERP系统制单审核、库存现金管理等内控环节的有效性,未充分关注内销收入确认关键单据存在瑕疵和外销收入确认政策披露不恰当,未对部分注销的银行账户进行函证等问题。

  上海监管局认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张建新、司维、覃剑锋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上述要求,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证监会令第135号、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三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证监会令第135号、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张建新、司维、覃剑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现提醒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张建新、司维、覃剑锋关注下列事项:(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二)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张建新、司维、覃剑锋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海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

  同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0〕3号)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上海监管局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竑、彭城执行的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投资”,股票简称“*ST长投”,600119.SH)2017年度内部控制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上海监管局发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陈竑、彭城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部分重要内控的有效性进行恰当测试和评价

  一是重要委托加工物资管理内控审计方面。长江投资子公司上海陆上货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交中心”)2017年末委托加工物资达1.02亿元,占合并报表存货金额的73%、资产总额的5%。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充分了解陆交中心存放于第三方的委托加工物资的实物管理流程,未见对上述重要委托加工物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恰当测试和评价,未关注到陆交中心未对委托加工物资进行有效管理的情况。

  二是高风险客户信用风险内控审计方面。长江投资于2017年对陆交中心高风险供应链客户应收账款计提1.78亿元坏账准备,于2018年对陆交中心2017年唯一新增供应链客户计提0.55亿元坏账准备。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评价上述高风险供应链客户新增和授信审批的合理性,未将年度客户信用等级评价识别为关键控制点并执行相关测试。

  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控制测试样本量不符合要求

  审计工作底稿中部分关键控制点控制测试样本量未满足《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最低样本量要求。如陆交中心银行付款审批控制点的发生频率为每天多次,测试的最小样本量区间应当为25-60个,实际抽取样本量为20个。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十五条的规定。

  此外,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陈竑、彭城还存在未恰当执行穿行测试、控制矩阵信息填列不完整、控制测试样本清单和具体执行的审计程序记录不到位等问题。

  上海监管局认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陈竑、彭城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上述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陈竑、彭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现提醒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陈竑、彭城关注下列事项:(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二)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陈竑、彭城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海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34839.OC)成立于2005年,作为一家专业从事基因诊断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内分子诊断试剂生产的龙头企业之一。公司连续被评选为上海市“专利试点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于2015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并于2016年成功进入创新层。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年11月28日创立,1998年1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长江投资,股票代码:600119。公司注册资金30740万元,总股本30740万股,主要经营业务为:实业投资、国内贸易、信息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仓储,物业管理等。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由中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先生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是中国建立最早和最有影响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1986年复办,2000年成立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7年更名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立信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2010年,立信获得首批H股审计执业资格。2010年12月改制成为国内第一家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2019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浙江证监局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朱伟、张建新、陈朝亮执业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盛股份”,603010.SH)2015年、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报告文书:信会师报字〔2016〕第610162号、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092号)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朱伟、张建新、陈朝亮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未恰当识别和评估舞弊风险;二、对采购与付款环节内控评价不恰当;三、对销售与收款环节内控评价不恰当;四、对并购子公司第一大供应商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朱伟、陈朝亮作为万盛股份2015年报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建新、陈朝亮作为万盛股份2016年报签字注册会计师。朱伟、陈朝亮、张建新上述审计程序不到位,导致未能发现公司财务报表存在舞弊,会计差错追溯调整2015年、2016年、2017年1-9月份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691.62万元、813.58万元、562.49万,分别占上市公司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8.13%、5.44%、7.23%。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朱伟、张建新、陈朝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规定:当实施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询证函保持控制,包括:

  (一)确定需要确认或填列的信息;

  (二)选择适当的被询证者;

  (三)设计询证函,包括正确填列被询证者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被询证者直接向注册会计师回函的地址等信息;

  (四)发出询证函并予以跟进,必要时再次向被询证者寄发询证函。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规定:在未回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二十一条规定:如果识别出可能表明存在管理层以前未识别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的安排或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相关情况是否能够证实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的存在。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二十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向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获取下列书面声明:

  (一)已经向注册会计师披露了全部已知的关联方名称、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二)已经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和披露。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财务报表是否恰当提及或说明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相关规则),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处罚。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前款所述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12至36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十二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测试业务层面控制,应当把握重要性原则,结合企业实际、企业内部控制各项应用指引的要求和企业层面控制的测试情况,重点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业务与事项的控制进行测试。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信息系统对内部控制及风险评估的影响。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十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测试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如果某项控制由拥有必要授权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与要求执行,能够实现控制目标,表明该项控制的设计是有效的。

  如果某项控制正在按照设计运行,执行人员拥有必要授权和专业胜任能力,能够实现控制目标,表明该项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与内部控制相关的风险,确定拟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与内部控制相关的风险越高,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证据应越多。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建新、司维、覃剑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建新、司维、覃剑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之江生物”)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IPO申报的财务报告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1.未对大额未回函函证实施替代程序

  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中报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对部分未回函函证执行替代程序,存在上述情况的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352万元、439万元、411万元和838万元,均超过当年度审计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的规定。

  2.未对部分函证过程保持必要的控制

  一是未对从发行人处收回的函证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2015年度审计工作底稿中,之江生物子公司上海之江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某银行询证函回函由之江生物财务总监寄给审计项目组;2018年中报审计工作底稿中,之江生物某重要供应商的应付账款询证函回函由之江生物财务总监通过邮件转发给审计项目组。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对上述由发行人转交的回函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二是回函快递单未保留或信息缺失。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中报审计工作底稿中,部分回函未见保留回函快递单或回函快递单无寄件单位信息,存在上述情况的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73万元、854万元、266万元和241万元,均超过当年度审计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与关联交易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应对措施执行不到位

  审计工作底稿显示,之江生物母公司上海之江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之江药业”)于2015年、2016年向之江生物转账150万元和316.96万元,金额均超过当年度审计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但该关联交易未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针对上述与关联方交易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对其会计处理和披露进行评价。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的规定。

  此外,你们还存在未充分关注重要在外设备后续管理、ERP系统制单审核、库存现金管理等内控环节的有效性,未充分关注内销收入确认关键单据存在瑕疵和外销收入确认政策披露不恰当,未对部分注销的银行账户进行函证等问题。

  我局认定,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上述要求,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证监会令第135号、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三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证监会令第135号、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现提醒你们关注下列事项:(一)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二)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月7日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竑、彭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竑、彭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投资”)2017年度内部控制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部分重要内控的有效性进行恰当测试和评价

  一是重要委托加工物资管理内控审计方面。长江投资子公司上海陆上货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交中心”)2017年末委托加工物资达1.02亿元,占合并报表存货金额的73%、资产总额的5%。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充分了解陆交中心存放于第三方的委托加工物资的实物管理流程,未见对上述重要委托加工物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恰当测试和评价,未关注到陆交中心未对委托加工物资进行有效管理的情况。

  二是高风险客户信用风险内控审计方面。长江投资于2017年对陆交中心高风险供应链客户应收账款计提1.78亿元坏账准备,于2018年对陆交中心2017年唯一新增供应链客户计提0.55亿元坏账准备。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评价上述高风险供应链客户新增和授信审批的合理性,未将年度客户信用等级评价识别为关键控制点并执行相关测试。

  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控制测试样本量不符合要求

  审计工作底稿中部分关键控制点控制测试样本量未满足《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最低样本量要求。如陆交中心银行付款审批控制点的发生频率为每天多次,测试的最小样本量区间应当为25-60个,实际抽取样本量为20个。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十五条的规定。

  此外,你们还存在未恰当执行穿行测试、控制矩阵信息填列不完整、控制测试样本清单和具体执行的审计程序记录不到位等问题。

  我局认定,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上述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现提醒你们关注下列事项:(一)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二)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月7日  

(责任编辑: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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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会计师所1天收2警示函 之江生物*ST长投审计违规

2020-02-21 11:36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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