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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辽宁分行违法遭罚 小微企业划型不准收6罚单

2020年05月22日 17:40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2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发布的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辽银保监罚决〔2020〕61号-64号,67号、68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简称“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存在小微企业划型不准、快贷资金用途不合规、信贷资金被挪用、未执行受托支付、未按照施工进度发放贷款的违法违规行为。 

  2020年5月14日,辽宁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罚款130万元。 

  此外,罗大鹏、刘晡对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下辖沈阳沈中支行小微企业划型不准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罗大鹏、刘晡被辽宁银保监局处以警告。 

  张明对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小微企业划型不准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被辽宁银保监局处以警告。 

  葛然对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下辖阜新分行小微企业划型不准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被辽宁银保监局处以警告。 

  张钦对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下辖沈阳大东支行小微企业划型不准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被辽宁银保监局处以警告。 

  上述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责任编辑: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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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辽宁分行违法遭罚 小微企业划型不准收6罚单

2020-05-22 17:40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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