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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证融汇证券2宗违规收警示函 为东北证券全资子公司

2020年11月23日 17:46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3日讯 近日,证监会网站披露了关于对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东证融汇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核查,东证融汇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其他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时,未见公司按照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披露投资组合的频率,及时更新计算该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资产的金额或比例;二是风控系统指标设置、债券大宗交易复核均采用人工查看方式,未见留痕。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指出,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四十五条第四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公司予以警示。 

  资料显示,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在上海市工商局登记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福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司股东为东北证券(000686.SZ),持股比例100%。 

  相关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明确约定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再投资除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计算该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其他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该资产管理计划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的投资同一资产的比例以及投资同一或同类资产的金额,应当符合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披露投资组合的频率,及时更新计算该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资产的金额或比例。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将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该机构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依法设立的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流程与授权管理制度,建立、维护投资对象与交易对手备选库,设定清晰的清算流程和资金划转路径,对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日常交易情况进行风险识别、监测,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和投资交易复核程序,保证投资决策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执行。 

  投资经理应当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重要投资应当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核查,你公司(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15YX3)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其他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时,未见你公司按照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披露投资组合的频率,及时更新计算该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资产的金额或比例;二是风控系统指标设置、债券大宗交易复核均采用人工查看方式,未见留痕。 

  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四十五条第四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0月31日  

(责任编辑:韩艺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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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证融汇证券2宗违规收警示函 为东北证券全资子公司

2020-11-23 17:46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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