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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思达3宗违规实控人徐勇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华林证券

2020年11月23日 17:48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3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09号)显示,我局根据《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江苏特思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思达”,831510)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特思达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特殊投资条款 

  特思达2015、2016、2017年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共募集资金2000万元。发行过程中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徐勇与昆山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国发服务业创业投资企业、上海熙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加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四名股东签订了四份具有特殊投资条款的补充协议,但未在发行时予以披露。 

  二、公司实际确认收入的政策与披露的会计政策不一致 

  特思达2019年年报中披露的国内销售收入确认方法为“按照合同条款将产品交付客户,收到客户的收货通知,同时开具相应的发票作为收入的确认时点。”而实际上公司发货后,通过与客户邮件、微信、QQ、电话等方式定期对账,并按对账确认的数量金额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 

  三、公司内部控制缺失 

  2020年8月之前,特思达的公章由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徐勇一人保管,未建立明确的公章保管制度,且无公章用印记录,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缺失。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证监会令96号)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徐勇作为特思达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对特思达上述违规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针对上述问题,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特思达以及徐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特思达以及徐勇应切实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规定进行内部问责。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特思达(TSD Technology)是全球专业于触控产品的企业之一,致力于触摸屏及相关产品研制、生产、销售及服务。公司创立以来,从触摸屏的生产延伸至桌面式,开放式,KTV触摸显示器,嵌入式工控主板等触控产品,并根据客户的各种应用需求定制产品与解决方案。 产品均通过了CE、FCC安全认证。特思达总部设立于江苏昆山。徐勇持股48.24%,为第一大股东。 

  2014年12月22日,特思达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主办券商为华林证券。2020年5月6日,特思达发布公告称,自2020年4月29日起,主办券商由华林证券变更为首创证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证监会令96号)第十二条规定:公众公司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及行为合法合规。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公司有义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于发现问题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六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特思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江苏特思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勇: 

  我局根据《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江苏特思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思达)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特思达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特殊投资条款 

  特思达2015、2016、2017年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共募集资金2,000万元。发行过程中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徐勇与昆山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国发服务业创业投资企业、上海熙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加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四名股东签订了四份具有特殊投资条款的补充协议,但未在发行时予以披露。 

  二、公司实际确认收入的政策与披露的会计政策不一致 

  特思达2019年年报中披露的国内销售收入确认方法为“按照合同条款将产品交付客户,收到客户的收货通知,同时开具相应的发票作为收入的确认时点。”而实际上公司发货后,通过与客户邮件、微信、QQ、电话等方式定期对账,并按对账确认的数量金额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 

  三、公司内部控制缺失 

  2020年8月之前,特思达的公章由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徐勇一人保管,未建立明确的公章保管制度,且无公章用印记录,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缺失。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证监会令96号)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徐勇作为特思达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对特思达上述违规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针对上述问题,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特思达以及徐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切实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规定进行内部问责。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1月12日 

(责任编辑:韩艺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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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思达3宗违规实控人徐勇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华林证券

2020-11-23 17:48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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