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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佳医疗总裁助理内幕交易 1600万元买300万股赚6万元

2020年11月27日 17:35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7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号)显示,2019年10月15日,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佳股份”,现已变更证券简称为“和佳医疗”,300273.SZ)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郝某熙在与唐明云商讨公司纾困方式时,告知唐明云其与妻子蔡某珂拟转让和佳股份实际控制权,并授意唐明云与某生物科技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某洽谈、磋商和佳股份控制权转让事宜。 

  2019年10月16日,唐明云主动联系董某,通过微信向董某发送《关于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股票质押及拟转让控股权的情况汇报》《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各类产权情况》3份文件,推荐其收购和佳股份控制权。双方约定次日面谈。2019年10月17日上午,唐明云应约到董某办公室进行洽谈。董某要求和佳股份在10月18日停牌,以便其开展尽职调查。当日中午11时前,唐明云离开董某办公室。下午,唐明云向郝某熙进行汇报,并转达了董某要求次日和佳股份停牌的要求。当晚,郝某熙与董某电话商定了股权转让事宜。 

  2019年10月18日0时许,唐明云致电和佳股份董秘张某菁,询问和佳股份10月18日停牌事宜,张某菁表示未有停牌安排。当日上午7时40分至7时45分左右,郝某熙致电张某菁,要求上午开市前发布停牌公告,张某菁答复时间已来不及。经和佳股份证券事务代表张某均电话询问深圳证券交易所,得知当日下午开市前也无法停牌。当日下午收市后,和佳股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平台上传《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唐明云承认,其明确知悉当日上午董秘办对停牌事务的安排。 

  2019年10月20日,和佳股份披露《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郝某熙与蔡某珂拟将持有的部分股份转让给个人投资者,该事项可能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2019年10月21日,“和佳股份”股票停牌。停牌后,董某与郝某熙未能就和佳股份控制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之后,郝某熙又与国投聚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聚力”)就和佳股份控制权转让事宜进行接洽。 

  2019年10月27日,和佳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复牌公告》称,郝某熙与蔡某珂拟将不超过14.965%股份转让给国投聚力。2019年10月28日,“和佳股份”股票复牌。 

  和佳股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郝某熙和蔡某珂拟出让和佳股份控制权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在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9年10月17日11时形成,2019年10月20日公开。唐明云受和佳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郝某熙委托,代表郝某熙与董某洽谈、磋商和佳股份控制权转让事宜,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19年10月17日11时。 

  唐明云使用其开立于华泰证券广州环市东路证券营业部的证券账户,在2019年10月17日13时至10月18日期间,通过其本人电脑及手机下单,共计买入“和佳股份”股票300万股,成交金额1596.97万元。其中,10月17日13时01分至15时00分,合计买入250万股;10月18日0时25分至0时26分,合计委托卖出150万股;10月18日8时03分至8时04分,撤销前述卖出委托;10月18日13时00分至13时16分,合计买入50万股。2019年10月28日至10月29日,“唐明云”证券账户全部卖出上述股票,获利61375.71元。唐明云购买“和佳股份”股票的资金为其证券账户内原有资金。 

  唐明云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和佳股份”股票,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广西监管局决定:没收唐明云违法所得61375.71元,并处以184127.13元罚款。罚没合计24.55万元。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深交所上市企业,业务遍及全国24个省、市、自治区。服务对象涵盖居民、患者、医生、医联体、医共体和主管医疗机构的政府单位。从单一的设备供应商发展成为以智慧医院建设、康复医疗服务、互联网+医疗、医疗金融、医疗供应链和后勤管理服务为五大核心业务的医疗资源与服务平台型公司,和佳打通了从医院投资、医院整体建设、医院运营服务,医疗供应链到医院后勤管理服务的全业务链的布局。目前,和佳股份资产总额超过70亿元,为近万家医疗机构提供了服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郝镇熙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4.51%。 

  唐明云现任和佳医疗总裁助理、知识产权部经理。2013年4月22日至2016年9月18日曾任和佳医疗监事会主席。 

  2019年10月28日,和佳医疗发布关于重大事项复牌的公告。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10月28日(星期一)上午开市起复牌。停牌期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郝镇熙先生和蔡孟珂女士与国投聚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股权转让方案进行了沟通和协商,双方已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达成了意向性约定,国投聚力旗下管理的基金拟受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合计不超过14.965%的股份。目前双方尚未签署意向性协议及其他协议,股权转让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具体合作事项以双方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唐明云)  

  当事人:唐明云,男,1968年1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唐明云内幕交易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佳股份,现已变更证券简称为和佳医疗)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唐明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 

  2019年10月15日,和佳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郝某熙在与唐明云商讨公司纾困方式时,告知唐明云其与妻子蔡某珂拟转让和佳股份实际控制权,并授意唐明云与某生物科技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某洽谈、磋商和佳股份控制权转让事宜。 

  2019年10月16日,唐明云主动联系董某,通过微信向董某发送《关于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股票质押及拟转让控股权的情况汇报》《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各类产权情况》3份文件,推荐其收购和佳股份控制权。双方约定次日面谈。 

  2019年10月17日上午,唐明云应约到董某办公室进行洽谈。董某要求和佳股份在10月18日停牌,以便其开展尽职调查。当日中午11时前,唐明云离开董某办公室。下午,唐明云向郝某熙进行汇报,并转达了董某要求次日和佳股份停牌的要求。当晚,郝某熙与董某电话商定了股权转让事宜。 

  2019年10月18日0时许,唐明云致电和佳股份董秘张某菁,询问和佳股份10月18日停牌事宜,张某菁表示未有停牌安排。当日上午7时40分至7时45分左右,郝某熙致电张某菁,要求上午开市前发布停牌公告,张某菁答复时间已来不及。经和佳股份证券事务代表张某均电话询问深圳证券交易所,得知当日下午开市前也无法停牌。当日下午收市后,和佳股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平台上传《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唐明云承认,其明确知悉当日上午董秘办对停牌事务的安排。 

  2019年10月19日,董某带领尽调团队对和佳股份开展尽职调查。 

  2019年10月20日,和佳股份披露《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郝某熙与蔡某珂拟将持有的部分股份转让给个人投资者,该事项可能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 

  2019年10月21日,“和佳股份”股票停牌。 

  停牌后,董某与郝某熙未能就和佳股份控制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之后,郝某熙又与国投聚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聚力)就和佳股份控制权转让事宜进行接洽。 

  2019年10月27日,和佳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复牌公告》称,郝某熙与蔡某珂拟将不超过14.965%股份转让给国投聚力。 

  2019年10月28日,“和佳股份”股票复牌。 

  和佳股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郝某熙和蔡某珂拟出让和佳股份控制权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在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9年10月17日11时形成,2019年10月20日公开。 

  唐明云受和佳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郝某熙委托,代表郝某熙与董某洽谈、磋商和佳股份控制权转让事宜,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19年10月17日11时。 

  二、唐明云内幕交易“和佳股份”股票 

  (一)“唐明云”证券账户交易“和佳股份”股票情况 

  唐明云使用其开立于华泰证券广州环市东路证券营业部的证券账户,在2019年10月17日13时至10月18日期间,通过其本人电脑及手机下单,共计买入“和佳股份”股票3,000,000股,成交金额15,969,731.00元。其中,10月17日13时01分至 15时00分,合计买入2,500,000股;10月18日0时25分至0时26分,合计委托卖出1,500,000股;10月18日8时03分至8时04分,撤销前述卖出委托;10月18日13时00分至13时16分,合计买入500,000股。2019年10月28日至10月29日,“唐明云”证券账户全部卖出上述股票,获利61,375.71元。 

  (二)“唐明云”证券账户资金来源情况 

  唐明云购买“和佳股份”股票的资金为其证券账户内原有资金。 

  以上事实,有上市公司相关公告、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资料、询问笔录以及书面说明和文件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唐明云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和佳股份”股票,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唐明云违法所得61,375.71元,并处以184,127.13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联行号:302100011106,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0年11月18日  

(责任编辑: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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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17:35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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