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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浪奇原总经理陈建斌等2人内幕交易 利空前卖避损

2022年05月26日 17:03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6日讯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8、9号)显示,当事人陈建斌、邓某等因内幕交易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浪奇”,000523.SZ)被广东证监局处罚。

  2020年5月20日至21日,为整改有关巡察发现的“部分货物储存存在弄虚作假情况,货权失去控制”等问题,广州浪奇蔡某扬、何某等人计划前往江苏鸿燊物流有限公司、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管理的货仓进行盘点。期间,何某向时任广州浪奇第一大股东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工集团”)运营管理部部长陈某斌汇报无法进入仓库盘点的情况。

  2020年5月25日,广州浪奇召开办公会,蔡某扬汇报了瑞丽仓、辉丰仓的盘点情况,时任广州浪奇商务拓展部总监邓某参会。2020年6月11日,广州浪奇成立防范化解经营财务风险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六个工作小组,负责应收账款追收工作、存货管理与变现等事项,其中,陈某斌任收款工作小组组长,负责应收账款追收工作、存货管理与变现等事项,邓某为小组组员。陈某斌多次参加轻工集团防范化解经营财务风险督导工作会议及广州浪奇收款及存货工作小组会议。

  2020年8月24日,广州浪奇党委会高度怀疑瑞丽仓、辉丰仓库存数据的真实性。次日,蔡某扬在广州浪奇召开的收款及存货小组会议上,向陈某斌汇报了会议情况,邓某参会。2020年9月7日至24日,广州浪奇通过发函及委派律师向鸿燊物流、江苏辉丰确认货物存储情况。鸿燊物流、江苏辉丰均否认瑞丽仓、辉丰仓保管有广州浪奇存储的货物。

  2020年9月27日晚,广州浪奇披露《关于部分库存货物可能涉及风险的提示性公告》称,瑞丽仓、辉丰仓存货账面价值合计为5.72亿元,公司将根据相关证据对两个仓库存货补提甚至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综上,证监会判定,广州浪奇将对瑞丽仓、辉丰仓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会导致公司账面发生重大亏损,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9月27日。邓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0年5月25日;陈某斌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0年6月8日。

  2016年,陈某斌出资284.42万元通过广州浪奇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33.58万股“广州浪奇”股票。2018年8月,广州浪奇实施股票权益分派后,陈某斌持有“广州浪奇”的股数增加至40.30万股。

  2020年9月3日、4日,广州浪奇员工持股计划管理人根据陈某斌发出的投资指令,分多笔卖出“广州浪奇”股票共27.00万股,成交金额159.96万元;于2020年9月22日、23日,分多笔卖出12.29万股,成交金额71.91万元。上述交易避损金额合计为67.94万元。

  证监会认为,陈某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广州浪奇”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没收陈某斌违法所得67.94万元,并处以67.94万元的罚款。

  此外,2016年,邓某出资212.26万元通过广州浪奇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25.06万股“广州浪奇”股票。2018年8月,广州浪奇实施股票权益分派后,邓某持有“广州浪奇”的股数增加至30.07万股。2020年7月14日,广州浪奇员工持股计划管理人根据邓某发出的投资指令,卖出“广州浪奇”股票共15.07万股,成交金额93.56万元,避损金额30.37万元。

  证监会认为,邓某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广州浪奇”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没收邓某违法所得30.37万元,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广州浪奇于1993年11月8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2年3月31日,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92亿股,持股比例24.3%。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二大股东,持股2.40亿股,持股比例14.88%。

  上文中陈某斌系陈建斌。公司2016年年报显示,陈建斌自2014年6月20日至2017年6月19日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陈建斌,工程师,经济师,本科毕业。曾任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自2014年6月20日起任公司总经理,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副董事长,现兼任广州百花香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广州浪奇2016年1月27日发布的《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显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浪奇资管计划,由广州证券设立和管理,由广州浪奇2014年度员工持股计划以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建斌邓在内的33名员工用于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出资额1996.00万元认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浪奇资管计划中的出资额及对应的股份数量如下表所示:

  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发布的《关于部分库存货物可能涉及风险的提示性公告》显示,公司与江苏鸿燊物流有限公司签订有《物流外包仓储合同》,根据《物流外包仓储合同》约定,公司将货物储存于鸿燊公司的库区(以下称为“瑞丽仓”)。公司与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签订有4份仓储合同,根据该4份仓储合同约定,公司将货物储存于辉丰公司的库区(以下称为“辉丰仓”)。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位于瑞丽仓、辉丰仓的库存货物价值分别为4.53亿元、1.19亿元。公司相关人员多次前往瑞丽仓、辉丰仓均无法正常开展货物盘点及抽样检测工作。2020年9月16日,公司收到辉丰公司发函,其从未与公司签订过仓储合同,公司也没有货物存储在辉丰公司,因此辉丰公司没有配合盘点的义务;辉丰公司从未向公司出具过《2020年6月辉丰盘点表》,也未加盖过辉丰公司印章,该盘点表上的印章与辉丰公司印章不一致。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在瑞丽仓、辉丰仓库存货物账面价值合计为5.72亿元,2020年上半年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66.61万元。

  《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本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8号

  当事人:陈某斌,男,196X年4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某斌内幕交易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浪奇)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要求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某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0年5月20至21日,为整改有关巡察发现的“部分货物储存存在弄虚作假情况,货权失去控制”等问题,广州浪奇蔡某扬、何某等人前往江苏鸿燊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燊物流)管理的瑞丽仓、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辉丰)管理的辉丰仓进行盘点,但未能按计划进行。期间,何某向时任广州浪奇第一大股东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工集团)运营管理部部长的陈某斌汇报无法进入仓库盘点的情况。

  2020年5月25日,蔡某扬在广州浪奇召开的党委会及总经理办公会上汇报了瑞丽仓、辉丰仓的盘点情况,提示贸易类业务存货存在较大风险,会议要求“优先处理江苏片区贸易仓库库存”。

  2020年6月8日,轻工集团就广州浪奇面临的经营财务风险召开专题会议,成立工作督导组并下设六个工作小组。其中,陈某斌任收款工作小组组长,负责应收账款追收工作、存货管理与变现等事项。6月11日,广州浪奇成立收款及存货工作小组。6月至9月,陈某斌多次参加轻工集团防范化解经营财务风险督导工作会议及广州浪奇收款及存货工作小组会议。

  2020年8月11日至12日,为再次落实存货整改要求,广州浪奇前往瑞丽仓、辉丰仓进行盘点,仍然未能实施。

  2020年8月24日,广州浪奇召开党委会,会议高度怀疑瑞丽仓、辉丰仓库存数据的真实性。次日,蔡某扬在广州浪奇召开的收款及存货小组会议上,向陈某斌汇报了会议情况。

  2020年9月7日至24日,广州浪奇通过发函及委派律师向鸿燊物流、江苏辉丰确认货物存储情况。鸿燊物流、江苏辉丰均否认瑞丽仓、辉丰仓保管有广州浪奇存储的货物。

  2020年9月27日,广州浪奇披露《关于部分库存货物可能涉及风险的提示性公告》称,瑞丽仓、辉丰仓存货账面价值合计为5.72亿元,公司将根据相关证据对两个仓库存货补提甚至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综上,广州浪奇将对瑞丽仓、辉丰仓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会导致公司账面发生重大亏损,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9月27日。陈某斌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0年6月8日。

  二、陈某斌内幕交易“广州浪奇”情况

  2016年,陈某斌出资2,844,226元通过广州浪奇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335,800股“广州浪奇”股票。2018年8月,广州浪奇实施股票权益分派后,陈某斌持有“广州浪奇”的股数增加至402,960股。

  2020年9月3日、4日,广州浪奇员工持股计划管理人根据陈某斌发出的投资指令,分多笔卖出“广州浪奇”股票共270,000股,成交金额1,599,600元;于2020年9月22日、23日,分多笔卖出122,900股,成交金额719,055元。上述交易避损金额合计为679,445.69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某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广州浪奇”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陈某斌违法所得679,445.69元,并处以679,445.69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5月1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9号

  当事人:邓某,男,197X年4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邓某内幕交易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浪奇)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邓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0年5月20日至21日,为整改有关巡察发现的“部分货物储存存在弄虚作假情况,货权失去控制”等问题,广州浪奇蔡某扬、何某等人前往江苏鸿燊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燊物流)管理的瑞丽仓、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辉丰)管理的辉丰仓进行盘点,但未能按计划进行。

  2020年5月25日,广州浪奇召开党委会及总经理办公会,时任广州浪奇商务拓展部总监邓某参会。会上蔡某扬汇报了瑞丽仓、辉丰仓的盘点情况,提示贸易类业务存货存在较大风险,会议要求“优先处理江苏片区贸易仓库库存”。

  2020年6月11日,广州浪奇成立防范化解经营财务风险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六个工作小组,包括收款及存货工作小组,负责应收账款追收工作、存货管理与变现等事项,邓某为小组组员。

  2020年8月11日至12日,为再次落实存货整改情况,广州浪奇前往瑞丽仓、辉丰仓进行盘点,仍然未能实施。

  2020年8月24日,广州浪奇召开党委会,会议高度怀疑瑞丽仓、辉丰仓库存数据的真实性。次日,蔡某扬在广州浪奇召开的收款及存货小组会议上汇报了会议情况,邓某参会。

  2020年9月7日至24日,广州浪奇通过发函及委派律师向鸿燊物流、江苏辉丰确认货物存储情况。鸿燊物流、江苏辉丰均否认瑞丽仓、辉丰仓保管有广州浪奇存储的货物。

  2020年9月27日晚,广州浪奇披露《关于部分库存货物可能涉及风险的提示性公告》称,瑞丽仓、辉丰仓存货账面价值合计为5.72亿元,公司将根据相关证据对两个仓库存货补提甚至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综上,广州浪奇将对瑞丽仓、辉丰仓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会导致公司账面发生重大亏损,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9月27日。邓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0年5月25日。

  二、邓某内幕交易“广州浪奇”情况

  2016年,邓某出资2,122,582元通过广州浪奇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250,600股“广州浪奇”股票。2018年8月,广州浪奇实施股票权益分派后,邓某持有“广州浪奇”的股数增加至300,720股。

  2020年7月14日,广州浪奇员工持股计划管理人根据邓某发出的投资指令,卖出“广州浪奇”股票共150,720股,成交金额935,630.40元,避损金额303,745.0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邓某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广州浪奇”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邓某委托代理人在其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内幕信息形成时间认定有误。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应为知情人动议、筹划、决策及执行对瑞丽仓、辉丰仓账面存货价值计提跌价准备的初始时间。现有证据无法证明2020年5月25日前,广州浪奇对存货减值事宜进行任何动议、决策或采取措施。其二,邓某交易“广州浪奇”股票有正当理由,其未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其三,邓某不是本案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没有证据证明其知悉或应当知悉广州浪奇是否以及何时会对瑞丽仓、辉丰仓的账面存货价值计提跌价准备。综上,请求免于对邓某的处罚。

  我局认为,其一,认定内幕信息形成于2020年5月25日证据充分。2020年3月18日,广州浪奇被有关巡察指出大宗贸易货物管理混乱、部分货物储存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货权失去控制等问题,其中明确提到瑞丽仓和辉丰仓两个仓库货物存放标识管理混乱,不能证实货权归属状况。为整改上述问题,广州浪奇派人前往瑞丽仓、辉丰仓进行盘点,但未能按计划完成盘点工作。在此情况下,2020年5月25日,广州浪奇召开会议研究讨论,认识到瑞丽仓、辉丰仓存在重大风险,账实不符的可能性很大,该时点为本案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其二,邓某因所任职务知悉内幕信息,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邓某参加了2020年5月25日广州浪奇召开的党委会及总经理办公会,其知悉存货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况,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三,邓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交易“广州浪奇”股票,实际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其提出的交易动机、交易方式不属于豁免内幕交易责任的理由。综上,我局对邓某代理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邓某违法所得303,745.04元,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5月19日

(责任编辑:孙辰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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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浪奇原总经理陈建斌等2人内幕交易 利空前卖避损

2022-05-26 17:03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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