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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印良品上海某分公司被罚 盖章"恕不退换"侵权消费者

2022年06月30日 17:25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30日讯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闵处〔2022〕122021010585号)显示,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闵虹路分公司因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被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000元。 

    

  经查证,当事人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闵虹路分公司系主要销售服饰、日用品、小家电、预包装食品等。2018年10月起,当事人在消费者包含袋装内衣、化妆品、预包装食品等商品的购物小票上均加盖“此商品恕不退换”的红色印章。至案发,未查见当事人实际引用上述声明拒绝履行退换义务的情形,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者以声明的方式作出免除其对所提供商品应当承担的更换、退货责任的规定的行为。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本案中,一方面,针对袋装内衣、化妆品、预包装食品等商品,当事人的退换规则是此类商品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盖上“此商品恕不退换”的红章,明显免除了当事人在袋装内衣、化妆品、预包装食品等商品因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退换责任。另一方面,当事人在购物小票上盖上“此商品恕不退换”的红章,会让消费者误以为购物小票上所有商品均不予退换,明显误导消费者,排除消费者商品退换的权利。

  关于违法所得,虽然当事人声称只要消费者提出商品退换,当事人均会与消费者协商解决。但也不排除这样一种可能,即消费者本来想要退换商品,但看到收银小票敲着红色印章“此商品恕不退换”,而打消退换商品的念头,投诉人来电反映诉求即说明了这一点,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叁仟(3000)元整。

  官网显示,1980年無印良品诞生于日本,主推服装、生活杂货、食品等各类优质商品。無印良品是指“没有名字的优良商品”。無印良品的全球门店数量超过了900家,商品种类也遍及服装、生活杂货、食品乃至家居领域,超过了7000种。

 
 

(责任编辑:何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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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印良品上海某分公司被罚 盖章"恕不退换"侵权消费者

2022-06-30 17:25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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