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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鲸孚科技违法发布虚假广告被罚 为南孚电池子公司

2022年07月01日 17:29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日讯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宝处〔2022〕132022000019号)。上海鲸孚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处以罚款0.636万元。 

    

  2021年10月19日至2021年11月11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多人举报,反映上海鲸孚科技有限公司的天猫商城店铺“椒选旗舰店”发布违法广告。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海鲸孚科技有限公司的天猫商城店铺“椒选旗舰店”进行检查,查见其店铺的“椒选川味魔芋爽素牛毛肚丝麻香辣火锅解馋小吃货0脂肪包装零食品”销售页面有“0脂肪”的表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调查。通过询问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处理等方式,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1月11日,为了增加商品销量,委托万物有灵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按照其要求设计、制作“椒选川味魔芋爽素牛毛肚丝麻香辣火锅解馋小吃货0脂肪包装零食品”的销售页面,上述销售页面有“0脂肪”的表述,其中,每18g该产品的脂肪含量为1.2g,与广告宣传的“0脂肪”不符。至案发,当事人已删除上述广告用语。广告费用2120元。 

  当事人宣传商品的成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虚假广告。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态度端正,如实提供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外,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陆仟叁佰陆拾元整。 

  天眼查APP显示,上海鲸孚科技有限公司为深圳鲸孚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鲸孚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1%。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亚锦科技”,830806)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82.18%。 

  南孚官网显示,南孚是中国先进的电池科技公司,专注于小电池领域。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为主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宝处〔2022〕132022000019号 

  当事人:上海鲸孚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Q8D26G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铁山路258号1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刘荣海 

  身份证号码:352101196604212313 

  联系电话:19805990117 

  联系地址:上海市宝山区铁山路258号1幢106室 

  2021年10月19日至2021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多人举报,反映上海鲸孚科技有限公司的天猫商城店铺“椒选旗舰店”发布违法广告。我局执法人员对上海鲸孚科技有限公司的天猫商城店铺“椒选旗舰店”进行检查,查见其店铺的“椒选川味魔芋爽素牛毛肚丝麻香辣火锅解馋小吃货0脂肪包装零食品”销售页面有“0脂肪”的表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调查。通过询问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处理等方式,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1月11日,为了增加商品销量,委托万物有灵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按照其要求设计、制作“椒选川味魔芋爽素牛毛肚丝麻香辣火锅解馋小吃货0脂肪包装零食品”的销售页面,上述销售页面有“0脂肪”的表述,其中,每18g该产品的脂肪含量为1.2g,与广告宣传的“0脂肪”不符。至案发,当事人已删除上述广告用语。广告费用2120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网页截屏;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淘宝营销服务合同等材料。 

  本局于2022年3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宝罚告(2022)132022000019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宣传商品的成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际性影响的”所指的虚假广告。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态度端正,如实提供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外,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陆仟叁佰陆拾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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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鲸孚科技违法发布虚假广告被罚 为南孚电池子公司

2022-07-01 17:29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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