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富士康3000万记者索赔案在8月30日晚间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索赔金额由3000万变成了一块钱,由此而引发的对记者个人财产的诉讼保全也因此而自然失效。
之所以说这是一种戏剧性的变化,是因为就在当天,深圳市中院还表示无意解冻记者的个人财产。据称,由于该案引发的广泛关注和舆论压力,深圳中院主要领导人再次召开了会议进行研究,立案庭又重新审查了此案的所有手续,认为此案“程序上没有一点瑕疵和问题”,深圳中院要做的就是尽快开庭,尽快审结。
早在新浪网就此事采访水皮的时候,水皮就已经表示过,富士康不告报社告记者,目的并不是索赔,而是恐吓,尤其是申请所谓的诉讼保全更是一种人身威胁。毫无疑问,富士康的索赔属于恶意缠讼,是一种君子不齿之为,如果我们放任富士康的行为无意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挑战。
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富士康没有维护自己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的权力,正如记者拥有采访权一样,公众拥有知情权,富士康拥有辩护权。富士康不是不可以告记者,但是如果是真为澄清和追究责任,那么第一被告应该是报社,而不应该是履行职务行为的记者。富士康的行为就像一个街头的霸王,不小心被人碰了一下,就必须报复,就必须扎人一刀才解气,否则就觉得受了天大的委屈。事实上,早在富士康决定告记者之时,就已经注定这是一场闹剧,只不过,可能连富士康也没有想到,深圳中院会这么轻易就被玩弄于股掌之间。
深圳中院的立案程序难道真的就连一点瑕疵都没有吗?
1993年最高院关于名誉侵权案审理的相关解答明确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名誉权纠纷的,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记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单位均列为被告,但是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第,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富士康没有告记者所在的报社,只告记者,而且有一位还不是文章的作者,诉讼主体就是错误的,根本就不能立案,莫非深圳中院遵守的是台湾地区的立案原则?
由此可见,深圳中院的立案程序不是一点瑕疵都没有,而是一点道理都没有。这是立了不该立的案。
再来看富士康的诉讼意愿。3000万的索赔明显超出大陆人民的生活水平和一般人群的理解,也就是这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愿的表达。换句话讲,诉讼的目的是虚假的。这是接了不该接的状。
最后我们来看深圳中院的诉讼保全。什么情况下要采取这种连被告至今起诉书都没有接到的行动呢?一是紧急,二是重大。富士康告的这两个记者有单位,有住处,既不会跑,也不会躲,需要冻结个人资产吗?这是深圳中院采取了不必要采取的措施。
所以,水皮才直言相告,富士康事件的主角与其说是台湾首富郭台铭,不如说是深圳中院的法官。
深圳中院为什么会如此?水皮不相信这其中存在权钱交易,不愿意怀疑法官的人格,但是直觉告诉我们,这里面恐怕或多或少有GDP崇拜在其中作怪,有为地方经济保驾护航的因素在影响,更有可能是为这个在深圳拥有20万打工仔的最大的企业产生的强权心理倾斜。
而所有可能影响深圳中院的因素并不仅仅在影响深圳中院。
富士康是台湾鸿海精密在大陆开办的生产消费电子的高科技企业,2005年跻身全球500强。深圳的数字表明,富士康仅在深圳龙华保税区工厂的员工人数就有13万人,深圳员工总数达20万,全国各地员工总额达33万。这个全球最大的代加工厂,仅深圳子公司鸿富锦一家出口值就达144.74亿美元,居中国出口企业百强企业首位,是第二位的摩托罗拉的2倍,年产值高达2460亿。
但是,富士康在深圳企业的员工工作状态却引起了首先是西方媒体的关注。早在6月份,英国的《星期日邮报》就报道,苹果电脑的ip od播放器主要由富士康的深圳工厂加工,而这些企业的女工每天的工作时间长达15小时,每月收入仅有50美元,甚至有员工晕倒在生产线上。西方媒体的报道引起国内同行的关注,第一财经日报的报道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
那么,富士康在深圳的工厂究竟是不是血汗工厂呢?
令水皮感到悲怆和愤怒的是,这个本该引起大家关注的核心焦点却被富士康3000万索赔告记者转移了斗争的大方向。
至今为止,我们没有看到深圳市劳动局对此有任何的说法,也没有看到工会组织对此有任何的表态,甚至也没有看到有媒体对此的回应调查报道,所有该案的主角好像都从地球上消失了一样,只有一个深圳中院在裸游。
实话实说,深圳市是全中国申请A SO8000企业社会责任认证企业最多的地方。这些企业的认证大部分来自境外销售商的压力,诸如沃尔玛这样的外商不愿因此而背上销售血汗工厂产品的指责而被消费者抵制,苹果电脑早晚也会作出类似的反应,但是这并不等于说我们的政府可以对此熟视无睹,视而不见。
相比富士康20万打工仔而言,记者还是强势人群。君不见,英国媒体报道血汗工厂没有引起关注,第一财经日报的报道也没有引起关注,富士康告记者才酿成了事件吗?
如果说富士康霸道,那么又是谁成就的他?恐怕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扪心自问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