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当前位置      首页 > 2020银行 > 银行滚动新闻  > 正文
中经搜索

离奇!银行员工监守自盗多次骗贷 银行竟“忍气吞声”配合展期

2020年09月22日 08:04    来源: 中国证券报    

  银行员工监守自盗,利用空壳公司多次骗贷,早已无力偿还。离奇的是,银行却为其多次展期,最终导致损失接近千万元。

  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裁定书就揭露了发生在汝州农商行的案件。该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王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并责令其将违法所得700万元依法退赔银行。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购买空壳公司多次虚构骗贷

  据刑事裁定书,王某某,男,案发前系汝州市农村信用社(汝州市农商银行)职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

  判决书还原了王某某骗贷一再得手的诸多细节。2012年12月,王某某购买汝州市金船实业有限公司,并更名为汝州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这家公司成为王某某等骗贷的空壳公司。2013年3月,王某某向汝州市农村信用社提供汝州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与汝州市丰浩实业有限公司虚假铝矿石购货合同,申请贷款1500万元,闫某以其实际控制的河南方永实业有限公司为借款企业提供连带担保。而该三个公司均为无实际经营活动的空壳公司。

  王某某还向汝州市农村信用社提供汝州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方永实业有限公司相关年度虚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材料。

  2013年3月30日,汝州市农村信用社给汝州市天中实业公司发放贷款80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该笔贷款王某某将其中500万元交由闫某使用,将剩余300万元转入到了账户名称为王某、康某的账户中。在这个阶段,闫某等人尚能支付利息。

  至2014年3月,该笔贷款到期前,因王某某和闫某均无能力归还该笔贷款,王某某联系过桥资金800万元归还该笔贷款,并用汝州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再次申请贷款用于归还过桥资金。

  2014年续贷中,王某某虚构汝州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与汝州市福瑞实业有限公司购买高铝矿石供需合同,申请贷款800万元,闫某以其实际控制的河南方永实业有限公司为借款企业提供连带担保。

  随后,王某某采用同样手段申请贷款,2014年3月31日汝州市农商行给汝州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70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该笔贷款直接用于归还过桥资金。

  银行“忍气吞声”

  利用空壳公司骗贷并不少见,涉事银行却“忍气吞声”一再展期,令人惊讶。

  2015年3月份,2014年贷款到期前,因闫某、王某某无能力归还该笔700万元贷款,汝州市农商行为了不出现逾期将该笔贷款期限展期10个月。2016年1月份,贷款展期期限满后,闫某和王某某仍无能力归还,农商行为了不出现贷款逾期无法收回的情况,同意给闫某和王某某再次办理续贷手续。

  王某某虚构了汝州市丰浩实业有限公司向汝州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王某某)购买水泥、钢材供需合同,申请贷款700万元,闫某以其河南方永实业有限公司为借款企业提供连带担保。

  王某某再次虚构两家公司的财务材料,2016年5月24日汝州市农商行给汝州市丰浩实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70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该笔贷款由银行内部直接扣除用于归还2014年汝州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贷款欠款。

  然而,上述贷款到期后,王某某、闫某仍无能力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再也骗不下去了,王某某于2019年7月20日到汝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

  此时距王某某首次骗贷行为已经过去了6年多,判决书显示,至2019年12月17日给汝州市农商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98.06万元。

  最终,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王某某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骗取贷款7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被告人王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并责令被告人王某某将骗取贷款犯罪中的违法所得700万元,依法退赔给被害单位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并非首次遭员工骗贷

  值得注意的是,王某某在上诉时及其辩护人辩护称,其只是跑腿、传递资料,自己并非是实际用款人,其只是完成内部揽储任务,原判认定其骗取贷款700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认为其不应退赔。

  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并指出,王某某为取得贷款,购买涉案贷款公司,且作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利用虚假购销合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及审计报告,骗取贷款数额超过五百万元,其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罪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当以骗取贷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定罪量刑。本案王某某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其是否使用骗取的贷款资金并不影响其定罪量刑。

  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牛红普对中证君表示,骗取贷款罪是刑法第175条规定的多种犯罪之一,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其中,只要是使用了欺骗的手段就构成骗取贷款罪,是否使用骗贷资金并不影响其定罪量刑。

  而本次案件的涉案银行,也并非首次被自家员工“坑”。

  公开报道显示,2013年开始,时任汝州市农商行个人部经理的陈建功“指点”马铷序使用伪造多本营业执照等资产证明及资产担保文件。最终,马铷序在陈建功的指导下,前后6次骗贷合计1085万元。

  最终,两人双双获刑,陈建功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而马铷序早已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据悉,截至2020年6月底,汝州农商银行各项存款余额152.61亿元,较年初增加8.46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14.64亿元,较年初增加3.91亿元,存贷款占比均居汝州市金融机构首位。

(责任编辑:马先震)


闁告帒妫旈棅鈺呭礆鐢喚绐�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娑擃厼娴楃紒蹇旂ス缂冩垹澧楅弶鍐ㄥ挤閸忓秷鐭楁竟鐗堟閿涳拷
1閵嗕礁鍤掗張顒傜秹濞夈劍妲戦垾婊勬降濠ф劧绱版稉顓炴禇缂佸繑绁圭純鎴斺偓锟� 閹存牑鈧粍娼靛┃鎰剁窗缂佸繑绁归弮銉﹀Г-娑擃厼娴楃紒蹇旂ス缂冩垟鈧繄娈戦幍鈧張澶夌稊閸濅緤绱濋悧鍫熸綀閸у洤鐫樻禍锟�
閵嗏偓 娑擃厼娴楃紒蹇旂ス缂冩埊绱欓張顒傜秹閸欙附婀佹竟鐗堟閻ㄥ嫰娅庢径鏍电礆閿涙稒婀紒蹇旀拱缂冩垶宸块弶鍐跨礉娴犺缍嶉崡鏇氱秴閸欏﹣閲滄禍杞扮瑝瀵版娴嗘潪濮愨偓浣规喅缂傛牗鍨ㄦ禒銉ュ従鐎癸拷
閵嗏偓 閺傜懓绱℃担璺ㄦ暏娑撳﹨鍫担婊冩惂閿涙稑鍑$紒蹇庣瑢閺堫剛缍夌粵鍓ц閻╃ǹ鍙ч幒鍫熸綀娴h法鏁ら崡蹇氼唴閻ㄥ嫬宕熸担宥呭挤娑擃亙姹夐敍灞界安濞夈劍鍓扮拠銉х搼娴f粌鎼ф稉顓熸Ц閸氾附婀�
閵嗏偓 閻╃ǹ绨查惃鍕房閺夊啩濞囬悽銊╂閸掕泛锛愰弰搴礉娑撳秴绶辨潻婵嗗冀鐠囥儳鐡戦梽鎰煑婢圭増妲戦敍灞肩瑬閸︺劍宸块弶鍐瘱閸ユ潙鍞存担璺ㄦ暏閺冭泛绨插▔銊︽閳ユ粍娼靛┃鎰剁窗娑擃厼娴�
閵嗏偓 缂佸繑绁圭純鎴斺偓婵囧灗閳ユ粍娼靛┃鎰剁窗缂佸繑绁归弮銉﹀Г-娑擃厼娴楃紒蹇旂ス缂冩垟鈧縿鈧倽绻氶崣宥呭鏉╂澘锛愰弰搴も偓鍜冪礉閺堫剛缍夌亸鍡氭嫹缁岃泛鍙鹃惄绋垮彠濞夋洖绶ョ拹锝勬崲閵嗭拷
2閵嗕焦婀扮純鎴炲閺堝娈戦崶鍓у娴f粌鎼ф稉顓ㄧ礉閸楀厖濞囧▔銊︽閳ユ粍娼靛┃鎰剁窗娑擃厼娴楃紒蹇旂ス缂冩垟鈧繂寮�/閹存牗鐖i張澶嗏偓婊€鑵戦崶鐣岀病濞村海缍�(www.ce.cn)閳ワ拷
閵嗏偓 濮樻潙宓冮敍灞肩稻楠炴湹绗夋禒锝堛€冮張顒傜秹鐎电顕氱粵澶婃禈閻楀洣缍旈崫浣烽煩閺堝顔忛崣顖欑铂娴滆桨濞囬悽銊ф畱閺夊啫鍩勯敍娑樺嚒缂佸繋绗岄張顒傜秹缁涘墽璁查惄绋垮彠閹哄牊娼堟担璺ㄦ暏
閵嗏偓 閸楀繗顔呴惃鍕礋娴e秴寮锋稉顏冩眽閿涘奔绮庨張澶嬫綀閸︺劍宸块弶鍐瘱閸ユ潙鍞存担璺ㄦ暏鐠囥儳鐡戦崶鍓у娑擃厽妲戠涵顔芥暈閺勫簶鈧粈鑵戦崶鐣岀病濞村海缍夌拋鎷屸偓鍖礨X閹藉嫧鈧繃鍨�
閵嗏偓 閳ユ粎绮″ù搴㈡)閹躲儳銇�-娑擃厼娴楃紒蹇旂ス缂冩垼顔囬懓鍖礨X閹藉嫧鈧繄娈戦崶鍓у娴f粌鎼ч敍灞芥儊閸掓瑱绱濇稉鈧崚鍥︾瑝閸掆晛鎮楅弸婊嗗殰鐞涘本澹欓幏鍛偓锟�
3閵嗕礁鍤掗張顒傜秹濞夈劍妲� 閳ユ粍娼靛┃鎰剁窗XXX閿涘牓娼稉顓炴禇缂佸繑绁圭純鎴礆閳ワ拷 閻ㄥ嫪缍旈崫渚婄礉閸у洩娴嗘潪鍊熷殰閸忚泛鐣犳刊鎺嶇秼閿涘矁娴嗘潪鐣屾窗閻ㄥ嫬婀禍搴濈炊闁帗娲�
閵嗏偓 婢舵矮淇婇幁顖ょ礉楠炴湹绗夋禒锝堛€冮張顒傜秹鐠х偛鎮撻崗鎯邦潎閻愮懓鎷扮€电懓鍙鹃惇鐔风杽閹嗙鐠愶絻鈧拷
4閵嗕礁顩ч崶鐘辩稊閸濅礁鍞寸€瑰箍鈧胶澧楅弶鍐ㄦ嫲閸忚泛鐣犻梻顕€顣介棁鈧憰浣告倱閺堫剛缍夐懕鏃傞兇閻ㄥ嫸绱濈拠宄版躬30閺冦儱鍞存潻娑滎攽閵嗭拷

閳ワ拷 缂冩垹鐝幀缁樻簚閿涳拷010-81025111 閺堝鍙ф担婊冩惂閻楀牊娼堟禍瀣杹鐠囩柉浠堢化浼欑窗010-81025135 闁喚顔堥敍锟�

闁稿繐鍘栫花顒傜磼韫囨梻銈归柡鍐﹀劜婵倗绮堥敓锟� 闁挎冻鎷� 闁稿繐鍘栫花顒佺▔椤撶偞绂囩紓浣哥箲缁佸湱绱旈敓锟� 闁挎冻鎷� 缂傚啯鍨归悵顖涘緞瑜岀花銊ф媼閿燂拷 闁挎冻鎷� 缂傚啯鍨归悵顖滄嫚濮樺厖绮� 闁挎冻鎷� 闁绘鐗婂ḿ鍫熺珶閻楀牊顫� 闁挎冻鎷� 濞存粍甯熸禒鍫㈢磾閹达綆娼掗柛姘煎墲婵☆參鎯勯鑺ョ疀闁告枀銈呮鐎垫澘顑呴崣鏇犵棯閿燂拷 闁挎冻鎷� 妤犵偛鐏濋幉锟犲嫉瀹ュ懎顫� 闁挎冻鎷� 闁告瑥顑嗛崕蹇涙煣閻愵剙澶� 闁挎冻鎷� 缂佸墽濞€閺佸﹪鏌囬缁㈠敻
缂備礁绻戠粊褰掑籍閵夛箑袚闁硅翰鍎扮粭鐔兼⒖閸℃绀嬫繛澶嬫礀缁躲儲銇勬ィ鍐╋紪闁挎冻鎷�闁告牗銇為崥顐ゆ暜閸岀偞鍣烽悹鍥ф惈缁躲儳鏁崼婊呯殤闁告柡鍓濇晶锟�    濞戞搩鍘煎ù妤冪磼韫囨梻銈圭紓鍐╁灦绾泛顕ョ€n喓鈧劙姊婚鍡欑獥闁告牗銇為崥顐﹀礆濮橆剟鎸€垫澘顑呯粭鈧ù婊冾儏婵喖骞嶉埀锟�
濞戞搩鍘煎ù妤冪磼韫囨梻銈圭紓鍐挎嫹 闁绘鐗婂ḿ鍫ュ箥閳ь剟寮甸敓锟�  濞存粍甯熸禒鍫㈢磾閹寸偞鐓€闂傚倽顔婃穱濠囧箒椤栨稒绠涢柛鏂呫値鍟呴柛娆樺灥閻︼拷(10120170008)   缂傚啯鍨圭划鑸靛閻樿櫕灏¢悷娆忔閹鎳為崒婊勭獥閻犱胶枪瑜拌尙鎷犻敓锟�(0107190)  濞存粎鎮侰P濠㈣鎷�18036557闁告瑱鎷�

濞存粠鍓欓崣鏇犵磾閹存繄鏆斿璁规嫹 11010202009785闁告瑱鎷�

离奇!银行员工监守自盗多次骗贷 银行竟“忍气吞声”配合展期

2020-09-22 08:04 来源:中国证券报

  银行员工监守自盗,利用空壳公司多次骗贷,早已无力偿还。离奇的是,银行却为其多次展期,最终导致损失接近千万元。

  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裁定书就揭露了发生在汝州农商行的案件。该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王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并责令其将违法所得700万元依法退赔银行。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购买空壳公司多次虚构骗贷

  据刑事裁定书,王某某,男,案发前系汝州市农村信用社(汝州市农商银行)职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

  判决书还原了王某某骗贷一再得手的诸多细节。2012年12月,王某某购买汝州市金船实业有限公司,并更名为汝州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这家公司成为王某某等骗贷的空壳公司。2013年3月,王某某向汝州市农村信用社提供汝州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与汝州市丰浩实业有限公司虚假铝矿石购货合同,申请贷款1500万元,闫某以其实际控制的河南方永实业有限公司为借款企业提供连带担保。而该三个公司均为无实际经营活动的空壳公司。

  王某某还向汝州市农村信用社提供汝州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方永实业有限公司相关年度虚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材料。

  2013年3月30日,汝州市农村信用社给汝州市天中实业公司发放贷款80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该笔贷款王某某将其中500万元交由闫某使用,将剩余300万元转入到了账户名称为王某、康某的账户中。在这个阶段,闫某等人尚能支付利息。

  至2014年3月,该笔贷款到期前,因王某某和闫某均无能力归还该笔贷款,王某某联系过桥资金800万元归还该笔贷款,并用汝州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再次申请贷款用于归还过桥资金。

  2014年续贷中,王某某虚构汝州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与汝州市福瑞实业有限公司购买高铝矿石供需合同,申请贷款800万元,闫某以其实际控制的河南方永实业有限公司为借款企业提供连带担保。

  随后,王某某采用同样手段申请贷款,2014年3月31日汝州市农商行给汝州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70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该笔贷款直接用于归还过桥资金。

  银行“忍气吞声”

  利用空壳公司骗贷并不少见,涉事银行却“忍气吞声”一再展期,令人惊讶。

  2015年3月份,2014年贷款到期前,因闫某、王某某无能力归还该笔700万元贷款,汝州市农商行为了不出现逾期将该笔贷款期限展期10个月。2016年1月份,贷款展期期限满后,闫某和王某某仍无能力归还,农商行为了不出现贷款逾期无法收回的情况,同意给闫某和王某某再次办理续贷手续。

  王某某虚构了汝州市丰浩实业有限公司向汝州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王某某)购买水泥、钢材供需合同,申请贷款700万元,闫某以其河南方永实业有限公司为借款企业提供连带担保。

  王某某再次虚构两家公司的财务材料,2016年5月24日汝州市农商行给汝州市丰浩实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70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该笔贷款由银行内部直接扣除用于归还2014年汝州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贷款欠款。

  然而,上述贷款到期后,王某某、闫某仍无能力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再也骗不下去了,王某某于2019年7月20日到汝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

  此时距王某某首次骗贷行为已经过去了6年多,判决书显示,至2019年12月17日给汝州市农商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98.06万元。

  最终,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王某某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骗取贷款7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被告人王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并责令被告人王某某将骗取贷款犯罪中的违法所得700万元,依法退赔给被害单位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并非首次遭员工骗贷

  值得注意的是,王某某在上诉时及其辩护人辩护称,其只是跑腿、传递资料,自己并非是实际用款人,其只是完成内部揽储任务,原判认定其骗取贷款700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认为其不应退赔。

  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并指出,王某某为取得贷款,购买涉案贷款公司,且作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利用虚假购销合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及审计报告,骗取贷款数额超过五百万元,其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罪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当以骗取贷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定罪量刑。本案王某某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其是否使用骗取的贷款资金并不影响其定罪量刑。

  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牛红普对中证君表示,骗取贷款罪是刑法第175条规定的多种犯罪之一,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其中,只要是使用了欺骗的手段就构成骗取贷款罪,是否使用骗贷资金并不影响其定罪量刑。

  而本次案件的涉案银行,也并非首次被自家员工“坑”。

  公开报道显示,2013年开始,时任汝州市农商行个人部经理的陈建功“指点”马铷序使用伪造多本营业执照等资产证明及资产担保文件。最终,马铷序在陈建功的指导下,前后6次骗贷合计1085万元。

  最终,两人双双获刑,陈建功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而马铷序早已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据悉,截至2020年6月底,汝州农商银行各项存款余额152.61亿元,较年初增加8.46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14.64亿元,较年初增加3.91亿元,存贷款占比均居汝州市金融机构首位。

(责任编辑:马先震)

查看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