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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手教你用好"分离交易可转债"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3月06日 10:55
    2007年1月19日至1月20日,第三届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上温家宝总理指出:“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构建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并将大力发展公司债券,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完善债券管理体制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重点之一。在最新出台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被首次列为上市公司再融资品种的分离交易可转债,更是蕴藏无限投资机会。

    “分离交易可转债”———概念与投资策略

    何为分离交易可转债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全称是“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它是债券和股票的混合融资品种。分离交易可转债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可转换债券,二是股票权证。可转换债券是上市公司发行的一种特殊的债券,债券在发行的时候规定了到期转换的价格,债权人可以根据市场行情把债券转换成股票,也可以把债券持有到期归还本金并获得利息。股票权证是指在未来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的协议价买卖股票的选择权证明,根据买或卖的不同权利,可分为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因此,对于分离交易可转债业已简单地理解成“买债券送权证”的创新品种。

    分离交易可转债与普通可转债的本质区别在于债券与期权可分离交易。也就是说,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者在行使了认股权利后,其债权依然存在,仍可持有到期归还本金并获得利息;而普通可转债的投资者一旦行使了认股权利,则其债权就不复存在了。

    此外,分离可转债不设重设和赎回条款,有利于发挥发行公司通过业绩增长来促成转股的正面作用,避免了普通可转债发行人往往不是通过提高公司经营业绩、而是以不断向下修正转股价或强制赎回方式促成转股而带给投资人的损害。同时,分离交易可转债持有人与普通可转债持有人同样被赋予一次回售的权利,从而极大地保护了投资人的利益。

    再者,普通可转债中的认股权一般是与债券同步到期的,分离交易可转债则并非如此。《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规定,分离交易可转债“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为认股权证分离交易导致市场风险加大,缩短权证存续期有助于减少投机。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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