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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发行即将向核准制转型 放宽募集资金用途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12月17日 09:43
吴清桦
    取消额度限制放宽募资用途企业债发行即将向核准制转型

    我国资本市场的短板———直接融资比例过低的现状有望得到显著改善。日前,一份《关于加快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各券商手中流传。意见稿透露,经国务院同意,对企业债发行程序进行改革,将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改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另外,文件还取消了对企业债额度的限制。业内人士表示,这对旧的发行模式进行了彻底的颠覆,企业债市场有望迎来发展的春天。

    据介绍,以前我国企业债的发行审核均为审批制,而且是两步审批。第一步,发改委在收集了一定量的企业发债申请后,集中向国务院报规模、批额度;第二步,再审批各企业债的发行方案。这种发债模式一方面增加了审批成本,审批环节的繁复直接导致发行过程耗时过长,从而使企业错失发债最佳的市场时机。另一方面,集合上报集合审批的模式导致一年里有一到两次集中的企业债发债时间段,对市场冲击很大,发行节奏不均匀。

    近三年间,企业债的发债规模快速增长,分别为300多亿元、600多亿元以及1015亿元。然而由于审批程序繁杂,快速扩大的发债规模依然无法满足目前企业直接融资的需求。因此不少业内人士呼吁,简化企业债的审批环节迫在眉睫。

    实施核准制后,符合条件的企业随时可将发债方案上报国家发改委。核准环节的简化,将极大地提高企业融资的时效性。意见稿规定,发改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说明理由。

    征求意见稿对发债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了一系列规定:企业公司发行企业债,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40%;发债企业须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1年的利息等。

    对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也将进一步放宽。征求意见稿规定,发债资金除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可用于收购重组、调整债务结构或补充铺底流动资金,但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也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及期货等高风险投资。而此前,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仅限固定资产投资。
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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