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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金融街控股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5月23日 13:10
    2007 年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

    在本发行公告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公司/公司/发行人” 指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短期融资券” 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短期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本期短期融资券” 指规模为9亿元、期限为365天的“2007年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短期融资券”

    “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指规模为9亿元、期限为365天的“2007年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

    “簿记管理人” 指负责实际簿记建档操作者,即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民生银行” 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团” 指由本期短期融资券承销商组成的承销团

    “承销协议” 指发行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承销协议》

    “发行公告” 指本公司为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作的《2007年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

    “发行文件” 指在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过程中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其他资料及其所有修改和补充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

    “工作日” 指国内非法定公休日

    “募集说明书” 指本公司为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并向投资者披露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相关信息而制作的《2007年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

    “人民银行” 指中国人民银行

    “有关主管机关” 指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需获得其备案的监管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 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 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元” 指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融街集团” 指北京金融街建设集团

    本期融资券概要

    一、本期短期融资券主要条款

    1、短期融资券名称:2007年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简称“07金融街CP01”)

    2、发行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计划发行规模:共计人民币玖亿元(RMB900,000,000.00元)

    4、短期融资券期限:365天融资券

    5、短期融资券面值:本期融资券面值为壹佰元(即RMB100.00元)

    6、发行利率:采用面值发行,发行利率通过市场招标最终确定。2007 年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

    7、发行方式:主承销商组建承销团,并组织簿记建档,就所承销的额度按照集中配售的方式在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

    8、利率确定方式:在确定利率上下限的前提下,通过簿记建档的方式确定

    9、兑付:兑付日兑付本金和利息

    10、融资券形式:本期融资券采用实名制记帐式

    11、簿记建档时间:2007年5月28日(T日)9:00-11:00

    12、托管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3、发行首日:2007年5月28日

    14、分销期:含发行日起三日内,即2007年5月28日起至2007年5月30日止

    15、起息日:2007年5月30日(T+2日)

    16、缴款日:2007年5月30日(T+2日)

    17、债权登记日:2007年5月30日(T+2日)

    18、上市流通日:2007年5月31日(T+3日)

    19、兑付日:2008年5月29日

    20、兑付办法:本期融资券存续期限内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由发行人按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兑付公告”。本期融资券的到期兑付将按照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其代理完成有关兑付工作,相关事宜将在“兑付公告”中披露。

    21、发行对象:本期融资券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发行。

    22、信用等级:发行人短期融资券的信用级别为A-1,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为AA。

    23、融资券担保:本期融资券无担保。

    24、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融资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发行方式

    (一)承销方式

    本期融资券的承销方式为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2007年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

    (二)发行方式

    本期融资券采取组建承销团,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发行,本期融资券的采用面值发行,数量招标的方式确定。

    1、承销商必须在本发行方案规定的发行时间内向簿记管理人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购要约》,在规定时间以外所作的任何形式的认购承诺均视为无效。

    2、本次招标最大认购数量为融资券发行规模,最低当是人民币1,000万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3、本期融资券不设基本承销额。

    (三)发行时间安排

    1、2007年5月23日(T-3日)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网站公布:

    《2007年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及《2007年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

    2、2007年5月28日(T日)簿记建档,时间为9:00-11:00,接受承销团成员的《申购要约》,簿记管理人中国民生银行分别统计有效申购量。

    3、2007年5月29日(T日)14:00-15:00,簿记管理人各自向承销团成员传真《2007年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短期融资券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

    4、2007年5月30日(T+2日)11:00前,承销团成员分别将本期短期融资券认购款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缴款账户。

    5、2007年5月30日(T+2日)短期融资券债权债务登记日。

    6、2007年5月30日(T+2日)14:00前,发行人向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提供本期短期融资券的《短期融资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如承销商不能按期足额缴款,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及“承销团协议”有关条款处理。

    7、2007年5月31日(T+3日)在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网站公告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实际发行价格及利率、期限等发行情况。

    8、2007年5月31日(T+3日)本期短期融资券开始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转让。

    9、发行人在足额收到本期短期融资券承销款后2个工作日内,向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支付手续费。主承销商根据承销团协议约定,向承销团成员支付手续费。

    三、分销

    1、分销方式:承销商在短期融资券分销期内将所承销的短期融资券进行分销,所分销的短期融资券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托管。

    2、分销对象:银行间市场机构投资者。

    3、分销价格:承销商与分销对象协商确定分销价格。

    四、风险提示

    1、投资本期短期融资券的相关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一旦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人没有兑付或者没有及时、足额兑付,主承销商与承销团成员均不承担兑付义务。

    五、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

    本期短期融资券成功发行后,公司将面临到期还本付息的压力,公司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制定了相应的偿债措施。公司认为,偿债措施足以满足本期短期融资券的资金支付需求。公司将按照本期融资券发行条款的约定,凭借自身的盈利水平、融资能力,筹措相应的偿债资金。同时亦将以良好的经营业绩,规范的运作,履行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公司具体偿债措施如下:

    1、公司未来三年的现金流量确保了公司的偿付能力

    预计公司2007年第一期9亿元短期融资债券将于2008年初还本付息,届时公司的现金流量状况对偿还短期融资券有着较大的影响。根据预测,2007年底公司充足的现金流入可以为偿还到期融资券的本息提供保障。

    2、公司融资能力的保障

    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后,公司正常的经营和日常经营的现金流入已经能够为偿付短期融资券提供充足的保障。倘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到公司及时足额偿付短期融资券本息,公司将动用商业银行对公司提供的授信额度,以确保短期融资券持有人的利益。截至2007年3月31日,公司获得银行授信总额度为670,000万元,已用额度为283,000万元,剩余额度为387,000万元,公司适时使用银行借2007 年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款,可以归还短期融资券的本息。

    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1、发行人

    名称: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5层

    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电话:(8610)66573088

    传真:(8610)66573956

    法定代表人:王功伟

    2、主承销商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内外大街2号

    电话:(8610)58560666

    传真:(8610)58560690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来源: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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