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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实施变形 基金3季报被指利润操纵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11月14日 09:11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应该属于基金净收益和可分配收益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损益的核算,新会计准则未作具体规范,但新准则第10号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了规范。由于企业年金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标的相同、性质相近,具有可比性。

    根据新准则,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投资股票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其初始取得和后续估值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在报表列报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直接计入本期收入,最终将计入净收益,并根据企业年金计划按期将运营收益分配计入各账户。

    由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对此作了更具体的解释:“企业年金应设置‘本期收益’等科目。‘本期收益’科目核算本期实现的基金净收益(或净亏损)。期末,结转企业年金基金净收益时,‘将存款利息收入’、‘返售证券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本期收益’科目的贷方。相关费用等转入‘本期收益’科目借方。”“‘本期收益’科目余额,即为企业年金基金净收益(或净亏损)。”上述解释表明,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属于基金的本期收益和基金净收益,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从基金净收益中扣除,没有任何依据。

    该讲解对基金收益分配也作了具体的说明:“净收益转入企业年金时,借记‘本期收益’科目,贷记‘企业年金基金-净收益’科目,如为净亏损,作相反分录。将净收益按企业年金计划约定的比例转入个人和企业账户时,借记‘企业年金基金-净收益’科目,贷记‘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结余’、‘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结余’等科目。”

    该段解释表明,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不仅属于基金净收益,而且可以按照年金计划约定的比例,向个人和企业账户分配。

    由于证券投资基金与企业年金基金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异,因此,对于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按照新会计准则的核算原则,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应该属于基金净收益,可以向基金持有人实施分配。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是未实现利润吗?

    笔者经过反复搜索发现,基金三季报之所以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从基金净收益中扣除,缘于中国证监会的一份通知。该通知要求:“基金在执行新会计准则后,未分配利润中的未实现部分,包括基金经营活动产生的未实现收益和基金份额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平准金,不得用于分配。”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属于未实现收益吗?当然不属于未实现收益。从新准则利润表格式看,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直接计入企业“营业利润”,并最终计入“净利润”。个人认为,根据损益确认原则,计入利润表的损益都属于已实现收益,未实现收益不得计入企业的收入和利润。将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认定为未实现收益,实际上是混用了存货等实物资产销售(变卖)的收入确认原则,将交易性金融资产变现与否作为收益是否实现的条件,实际上是将交易性金融资产变现与实物资产变卖相混同。

    

    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有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且交易时一般以现款方式结算,不存在变现风险和损失;而实物资产变卖时,面临价格的不确定性以及货款能否收回、相关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等问题,因此,新会计准则本着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原则,将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直接确认为收入并最终计入净利润。

    个人认为,中国证监会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认定为未实现收益并从净收益中剔除,是沿用了原会计准则中有关收入确认原则,违背了新会计准则损益确认计量原则。凡是计入净利润的损益,都属于已实现收益,凡是未实现收益,都不得计入企业的净利润。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属于已实现收益,不应从基金净收益中扣除。
来源: 证券市场红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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