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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税前扣除比例仍未定 三条件界定"避税"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11月30日 08:05
童颖
     明确创投企业税收优惠

    “实施条例”另一个亮点就是从法规上再次明确了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享受的纳税优惠。条例明确指出,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胡怡建教授表示,这是第一次从国家法律的层面对此进行界定。

    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便是发展创业投资企业。由于创业投资企业在设立、投资运作和收益分配等各个环节上均具有区别于加工贸易类企业的不同特点,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专门法律,来为之提供特别法律保护。

    2005年11月15日,由国家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其中明确了部分对创业投资的扶持和税收优惠。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司的刘健均昨天也对早报记者表示,由于新企业所得税税法的颁布,很多从2006年1月1日开始投资中小高新企业的创投公司将是本次享受税收优惠的第一批。由于新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那么这批投资已满两年的创投企业从2008年开始就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界定“小型微利企业”

    除了创投企业的纳税优惠,之前已经颁布的新企业所得税税法对于小型微利企业也进行了纳税调整,低于调整后一般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采取了20%的优惠政策。在“实施条例”中,则对小型微利企业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并且区分了制造业和非制造业。

    “实施条例”指出,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这和现行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有质的变化。根据现行规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型企业按照18%的所得税税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按照27%的所得税税率缴纳。
来源: 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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