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税前扣除比例仍未定 三条件界定"避税"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 财经人物--财智人生
· 独家视点--一家之言
· 财富生活--孔方世界
· 行情直播--股市资讯
 中国经济网 > 财经频道 > 基金 > 基金滚动报道 > 正文
 
年金税前扣除比例仍未定 三条件界定"避税"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11月30日 08:05
童颖
     减免优惠新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为免税收入。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出现较晚,基本上是由政府机构改革形成的,大多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延伸。不过,目前出现了很多民营的非营利性机构,如民办的殡仪馆等。“实施条例”用8条定性的条件来界定此类是否在免税范围内。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非营利性组织应该是:投入人对投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胡怡建教授指出,这一点就对很多民营机构是否属于免税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他们是否愿意放弃利润所得是关键,非营利组织的财产和孳息不应用于分配。

    此外,为了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公益性的捐赠同样属于免税范围。对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前是外资企业按全额扣除,对内资企业的扣除方法则比较复杂。现行实施条例中规定,救助灾害、贫困等活动属于公益性捐赠。“实施条例”规定,除了援助性的捐赠可以免税,公益性的捐赠,如对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的捐赠,对公共基础设施的捐赠同样可以免税。

    另外,除了免税企业以外,实施条例还明确了减征税收的优惠企业目录的名称。其中包括《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业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

    三条件界定“避税”

    长期以来,避税是否应予以处罚,承担法律责任是我国反避税立法工作中争论的焦点之一。“实施条例”中,有7条条例明确了何谓“避税”。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应该至少满足三个条件:企业存在一个人为规划安排;企业从安排中获取“税收利益”;企业将获取税收利益作为“安排”的唯一目的。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则构成避税事实。

    长期以来,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对反避税调整,仅予以补税,不加以处罚,造成了我国反避税措施缺乏应有的威慑作用,显得软弱无力,影响了反避税工作的开展。新企业所得税法参照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首次在税法中增加了避税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的条款。

    “实施条例”使反避税立法更具有操作性,如果企业符合税法中所说的“避税”条件,则除了补征应当缴纳的税款之外,还应自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计算加收利息。而其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且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来源: 东方早报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热点新闻
愚人节里大胆"抄底"
·"利好"刺激下 投资者解套离场还是入市抄底?
·叶檀:投行屡猜屡中 是谁一手造就了QFII神话?
·105只基金净值低于1元! 如何看待低净值基金
·卡奴+证奴+房奴+车奴="白奴" 沪白领难堪现状
·大户金矿 散户坟场 中国散户股民十大悲哀
水皮:中国神华才是祸首
     
数据载入中...
财富世界
谁动了孩子的奶粉钱
看病省钱妙招
LV08最新大片
短期融资找典当
数据载入中...
数据载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