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和资本市场的高速发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将迎来黄金时代。而随着相关制度的建设,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将更加规范。
迎来黄金时期
近几年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是私募股权基金市场发展的重要保证。A股市场无论是规模还是市场机制本身,都发生了非常大的转变,有力地推动了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蓬勃发展。“中国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给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蓬勃兴起奠定了坚实基础。”证监会研究中心研究员王欧昨日在“2008中国国际私募股权投资论坛”上如此表示。
他认为,中国经济长期保持高速平稳发展,创造出一大批优秀的企业,产生了利用资本市场继续做大做强的内在需求。同时,由于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一大批企业存在重组、转制需求,有一大批企业面临着利用资本市场重组、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需求。“这些企业的出现、发展,给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素材。”他说,“随着市场的发展,内资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越来越活跃,形式也越来越多元化。”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指出,人民币升值、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宏观调控政策等有利环境,给私募股权投资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美林中国区主席刘二飞则认为,私募股权投资的黄金时代将从美国和欧洲转到中国。受美国次贷危机影响,私募基金筹集的资金投资目标将集中在中国。“从资金走向来讲,中国国内的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黄金时代即将来临。”同时,国内的企业也已经基本具备了吸引相对规模较大的海外资金的条件。
法规逐步完善
王欧指出,随着经济和市场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越来越健全。“在相关部委不断推动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的情况下,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长期处于法律监管真空的状态,逐步得到了改善。”
《合伙企业法》修订以后,为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采取有限合伙制可能是未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潮流。东方富海创业投资企业执行合伙人陈玮指出,按照有限合伙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出资方式灵活,有利于募资。同时,投资人的成本承担责任非常清楚,有利于投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司司长王学政表示,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保证了私募资金投资的合法地位。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双重税收的问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实践中的经验,法律明确了合伙企业是否缴纳所得税的问题,合伙企业的经营税和所得税由合伙人缴纳。”此外,合伙企业法对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有着非常重要的规范作用。
发展将更加规范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曹文炼指出,2008年,私募股权基金在行业自律和工商注册方面可能会有所规范。“尽快与工商注册登记部门达成共识,规范注册名称;正在积极筹备,尽快建立起行业自律组织。”他透露,如果有关部门达成共识,2008年不排除允许外资机构发起人民币基金在境内融资的可能性。这有助于减少资本项目流入。
不过,王学政指出,《合伙企业法》对于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可能还存在着一些局限性。他指出,合伙企业法限制了私募基金的规模;同时,如果基金经理作为普通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基金经理可以以劳务出资,但是由于基金经理个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对基金经理个人构成了很大的压力;此外,按照现行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内容规定外,投资企业将不得承担投资债务的投资人,因此私募基金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现行的法律制度还存在一系列需要加以研究、完善、解决的问题。”
陈玮也认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目前还面临一些法律问题需要出台细则加以明确。他指出,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明确是资金的集合还是智力的合伙;此外,有限合伙企业能不能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有限合伙企业能不能开立证券账户、普通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是机构还是个人等问题都需要加以明确。
坚持市场化模式
王欧认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要坚持市场化的发展,并且要建立适度的政府引导、协调与监管。同时,要在坚持对外开放的基础上,立足于本土市场的发展,建立本土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此外,本土企业和机构要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发展模式。
随着A股市场的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已经走出境外募集资金、境外退出“两头在外”的阶段,进入资金募集大多依靠境外,越来越多的公司上市地点选在A股市场的阶段。王欧预计,随着中国居民金融资产不断累积以及人民币升值的持续,人民币境外理财的需求会越来越明显,会进入市场在外的“一头在外”阶段。“内地资金由我国专业机构代理,到全球范围内投资,这个阶段可能会是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发展必经的阶段。”
上海林莉华律师事务所私募股权基金研究中心主任李磊指出,要综合考虑选择人民币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究竟采用哪种形式,没有最好的,只有符合自己的,要考虑效率问题、激励制度、机制问题。”( 中国证券报/赵彤刚 王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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