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历经一波三折,新加坡交易所“抢滩”我国股指期货的决心还是没有动摇。截至记者昨晚发稿时为止,新交所方面依然坚决地表示:A50股指期货按计划推出。
昨晚,新加坡交易所一名内部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新加坡交易所今天将如期推出以新华富时A50指数为标的的股指期货合约。当记者问及编制A50指数的新华富时公司遭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起诉一事会不会对新加坡交易所产生压力时,该人士表示,交易所管理层对此已经下达了“封口令”,关于A50指数所有权纠纷的问题一概不做回答,“但能够肯定的一点是,A50股指期货肯定将按原计划推出。”
A50股指期货面临双重风险
“A50指数商业合同纠纷案”10月11日开庭
尽管存在明显的法律瑕疵,新华富时A50股指期货仍将于今天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的做法明显违约且丧失了信用基础,这将给A50股指期货的投资者和上市地(新加坡交易所)带来风险。
该负责人透露,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诉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违约许可他人开发中国A50股指期货一案,将于2006年10月11日在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
针对有关方面质疑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问题,上证所信息公司负责人表示,双方2005年12月签订的《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第九条明确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向甲方(上证所信息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不仅表明目前的法院具有管辖权,也进一步表明在依法维权方面,甲方完全有合同条文的依据。
据该负责人介绍,双方合同第五条明确规定,“新华富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未经上证所信息公司许可,保证不将全部或部分上证所证券信息传播到许可证指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及用于许可证指定以外的任何地方和用途,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和开发衍生产品。”显然,新华富时若用编制的指数开发或许可他人开发衍生产品,都属于违约。所以说,从整个合同角度来讲,上证所信息网路公司此次的起诉是一次正当的维权,即依据合同约定来维权。
有关法律专家昨天也指出,如何合法合规使用信息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法律问题。事实上我国已经在证券法修订过程中考虑到信息必须规范运作、依法运行才能得到保障。证券法113条第二款写明,“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与此同时,经过证监会批准的上证所交易规则5.1.3条也规定,“本所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经本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本所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所以,就此案而言,依据法律也好,依据交易所本身规则也好,以及依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也好,甲方的起诉都是一种依法维权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规范信息的使用。
该法律专家表示,今天新交所将推出A50股指期货,从善意的角度讲,有必要提醒新交所,该产品既存在法律风险,又存在市场风险。上证所信息公司已经起诉,胜诉可能性很大,因此该产品的法律风险相当大。市场风险是,如果双方合同10月份到期后不续签,新华富时A50指数的信息来源及其编制行为的合法基础将完全丧失,面临无指数可编制的风险,中国A50股指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持续上市的合法基础将不存在,该产品的投资者将面临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