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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期货认定标准出炉商务部酝酿电子交易整改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3月20日 07:25
罗文辉
    随着《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公布,有关变相期货的具体认定标准正式出炉,多年来一直背负变相期货嫌疑的大宗商品中远期现货电子市场(下称“电子交易市场”),将面临主管的商务部发文限期整改。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有关负责人昨日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商务部正在研究相关政策,相信有关整改通知不久就会出台。但该人士并未透露整改通知下发的时间及要求电子交易市场整改的期限。

    《条例》附则对变相期货的认定是,“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即“(一)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二)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就可认定为变相期货交易。

    对于违反《条例》进行变相期货交易的,《条例》也给出了处罚规定,除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外,还要处以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相关部门对《条例》专门针对变相期货交易作出规定的必要性进行了解释:“近年来,有的机构开展变相期货交易,由于没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也没有纳入严格的监督管理,客户资金的安全难以得到有效监管,风险隐患很大。但由于没有规定变相期货的认定标准,执法部门在实践中难以及时有效地对变相期货进行清理和整顿。”

    互联网时代蓬勃兴起的电子交易市场,如今已在各大宗资源性商品的流通领域遍地开花,仅钢材品种至今就诞生了9家分布于东部沿海和中部地区的电子交易市场。不过,由于“琼胶”、“嘉兴茧丝绸”等风险失控事件,此类市场长期被外界笼统冠名为变相期货市场。

    《条例》公布变相期货的认定标准后,各电子交易市场终于可以按既定标准甄别,使执法、司法部门在实践和操作中有了具体的尺度,也有利于电子交易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各电子交易市场的负责人在昨日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虽对高达20%的保证金比例要求有不同意见,但均首先表达了“《条例》出台是件好事”的看法。

    事实上,考虑到电子交易市场进行整改尚需要一定的时间,《条例》补充规定,在《条例》施行(4月15日)前涉及变相期货的,“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一些电子交易市场的负责人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他们肯定会按《条例》要求马上将交易商保证金收取比例调升至合约标的额20%以上。但大多数电子交易市场的相关负责人持观望态度,表示要等待商务部的有关整改通知下发后,再作相应调整。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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