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期货滚动报道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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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7月06日 06:54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对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实行资格年检。

    上述人员应当自取得任职资格的下一个年度起,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由单位负责人或者推荐人签署意见的年检登记表,对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举的情形作出说明。

    第四十四条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年检,或者未通过资格年检,或者连续5年未在期货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任职前重新申请取得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四十五条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和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应当至少每2年参加1次由中国证监会认可、行业自律组织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十六条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在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职责的,期货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由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公司决定的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更换代为履行职责的人员。

    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任用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第四十七条期货公司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八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期货公司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九条期货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非法或者不当干预,不能正常依法履行职责,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期货公司发生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风险的,该人员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一)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

    (二)未按规定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调整的情况;

    (三)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人员代为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未按规定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

    (五)未按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其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二)未按规定参加业务培训;

    (三)违规兼职或者未按规定报告兼职情况;

    (四)未按规定报告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期货公司任用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比例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更换或调整经理层人员。

    第五十四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一)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大事项,造成严重后果;

    (二)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三)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

    (四) 1年内累计3次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管谈话;

    (五)累计3次被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六)对期货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责任;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人员免职。

    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2年内,任何期货公司不得任用该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建立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档案,记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和诚信情况。

    第五十七条推荐人签署的意见有虚假陈述的,自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认定之日起2年内不再受理该推荐人的推荐意见和签署意见的年检登记表,并记入该推荐人的诚信档案。

    第五十八条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辞职,或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而被解除职务,或者被撤销任职资格的,期货公司应当委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期货公司无故拖延或者拒不审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指定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有关审计费用由期货公司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申请人或者拟任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依法予以警告。

    第六十条申请人或者拟任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应当予以撤销,对负有责任的公司和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处罚:

    (一)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不适当人选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未按规定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情况,或者报送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未按规定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情况;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六)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更换或者调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二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收受商业贿赂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期货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逾期未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不得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证监发[2002]6号)、《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67号)、《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年检工作细则》(证监期货字[2003]110号)、《关于落实对涉嫌违法违规期货公司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责任追究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5]159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47号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七年七月四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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