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重投保人利益"不可抗辩"条款首进《保险法》
2008年08月10日 08:53
来源:和讯
李军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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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这是历时4年,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改相关工作取得的重大进展。
监管部门虽未披露修订草案的具体内容,但记者了解到,修订草案中对保险合同的修改内容较多,首次将“不可抗辩”条款引入保险合同法。同时,还加强了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其中,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亦是首次出现在《保险法》中。
保护投保人利益
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保险法》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保险行业的基本制度和自律规定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并强化了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监管手段,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保容易理赔难”的现状一直为人所诟病。保险事故发生后,部分保险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找出种种理由惜赔、拖赔、欠赔甚至无理拒赔的情况时有发生。
记者了解到,在修订草案中,保险合同法首次纳入了业内呼吁已久的“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抗辩期为两年。
“加大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力度是保险法修改时明确提出的原则。”保险法律师郭玉涛向记者表示。具体内容为:“投保人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即使其后果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但经过两年期限后,保险公司不得据此解除合同。”
对此,保险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在保险合同中承认“不可抗辩条款”,能有效遏制保险业的销售误导,从根本上解决“理赔难”问题。同时,也是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的合同利益、促进保险业诚信经营和发展的有效手段。此外,还对保险合同生效、受益人保护、被保险人权利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监管力度加强验证保险法
“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也是保险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一位参与《保险法》修改的人士透露,“原来只是出现在行业规章制度里的监管条例首次被搬入了《保险法》,同时保险企业出现严重经营失误时如何判断法律责任、如何保护保险公司的中小股东权益等,都加进了立法内容。”
保监会法规部法律事务处处长邢炜在今年6月的保险法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上曾表示,修订后的保险法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定。对偿付能力有严重问题的保险公司,在撤销、申请重整、破产以及破产顺序等方面制定了严格规定。
而保监会上半年对于保险公司的监管加强则从侧面印证了保险法的修改方向。
从今年上半年的情况看,保监会对于行业监管的重点是公司偿付能力监督,仅在7月份就曾多次公开谈及保险企业偿付能力。
7月10日,保监会2008年1号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公布。
7月15日,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再谈偿付能力,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把“偿付能力不足”列为保险行业四大风险之首。
7月29日,在保监会二季度新闻发布会上,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称,某些保险公司可能会在发展过程中由于未及时补充资本金、业务发展较快等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偿付能力不足的现象。
7月31日,保监会在其官方网站挂出文章,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答疑解惑。
与之相对应的是保险公司近一段时间集中出现的“增资潮”。据保监会公布的数据,今年上半年以来,共有23家保险公司完成了增资计划,增资数额约135亿元,部分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状况得到了缓解。
按照即将于9月1日实施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要求,偿付能力未达到100%的公司,将面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停止新业务、责令拍卖资产、限制资金运用渠道、调整高管人员,甚至被接管等惩治措施。
投资渠道拓宽
据了解,新通过的修订草案在投资方面有进一步放宽,为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拓宽留出空间。
原先《保险法》第105条规定的“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4个投资渠道,已在修订草案中被调整为“银行存款、买卖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有价证券范围更广,不仅包括了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更包括企业债和公司债。”业内人士分析,“不动产投资则可能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房地产投资。”
据了解,草案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投资形式和比例,只是对保险资金投资的总体范围进行确定,出于资金运用安全和稳健的考虑,草案还明确了由保险监管机构制定资金运用的管理办法。
2006年3月,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允许保险资金采取债权、股权等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市政和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保监会通过特事特批的方式已经在这些方面进行了一些工作,但《保险法》的正式通过无疑将使这些做法制度化和规范化。”中信建投分析认为,“《保险法》修订草案最终若得以在全国人大通过,将对保险业的长远发展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记者得到的最新消息显示,保监会在近期召开的内部会议上拟确定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的具体投资比例为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8%。其中,债权投资计划的余额不得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5%,股权投资计划的上限将是上季末总资产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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