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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法无责赔付遭险种难题 过渡期商三险≠交强险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8月04日 07:05
张培娟

王晓莹/图

    昨日,本报报道了过渡期商业三者险发生无责事故引发诉讼一案。车主沈某在今年6月投保了商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7月3日发生事故,造成骑电动自行车的夏某受伤,交管部门认定沈某无责,夏某负全责。沈某赔偿夏某医药费、电动自行车等各项损失1508.6元。事后,沈某要求保险公司按交强险条例进行无责赔偿。

    交强险条例已于7月1日实施,根据条例规定,7月1日以前投保商业三者险的车辆,保单到期前不需要投保交强险。那么,7月1日前投保商业三者险的这些车辆发生事故,在过渡期间内,是按商业三者险合同赔付还是视同交强险赔付?由于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这一类案件如何理赔成了车主和整个保险行业共同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记者采访了各界权威人士。

    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制度处处长董波认为,根据交强险条例等政策规定,商业险实行有责赔偿,交强险实行无责赔偿,过渡期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根据条款,“该怎么赔,就怎么赔”。

    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主任谢冠斌律师认为,车辆发生事故致人损害,事故责任不难界定,无非分为全责、主责、等责、次责和无责等情形,关键是如何确定车辆方的赔偿责任。对于车辆在无责等情形下的赔偿责任确定问题,现行道交法中的规定十分模糊,这不仅造成了车主与受害人之间的许多侵权赔偿纠纷,也造成了保险公司与车主之间的合同赔偿纠纷。目前,只有完善道交法第76条,采用加重主义原则,确定车辆在无责等情形下的具体赔偿责任比例,才能根本性地解决车辆责任险无责赔付的纠纷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张博士认为,在交强险出台前的两年时间里,在交强险制度缺位的情况下,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被否定,保险公司承担了远超于合同约定之上的赔偿责任。由商业性公司承担一定社会责任,促进了民事纠纷的顺利解决,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交强险出台后,交强险作为法定保险,承担社会责任,商业保险也该恢复到商业性质了。

    阳光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车险部总经理助理朱卫东表示,由于商业险实行有责赔偿,在商业险定价时,都是按照有责赔偿进行费率测算,因此作为平等的合同双方而言,消费者支付按照有责赔偿测算的保险费用,就只能享受对等的保险责任。不然对保险公司而言,“不但承担风险大,也有失公平”。

    据悉,近期浙江曾发生同类案例,浙江省高院专门向最高法院请示,最高法院向浙江省高院发出致函【2006民一他字第1号】,其中明确“根据道交法第17条规定,7月1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性质为商业保险,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据知情人士透露,该函解释内容近期还将转发到全国各地高院。

 
来源:北京现代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