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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三大功能护航和谐社会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8月04日 07:59
周道许
    在近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十条”)中,“建设和谐社会”无疑被诠释成保险业加快发展的原动力与终极目标。在为建设有中国特色保险业指明发展方向的这份保险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中,总共七处出现的“和谐社会”究竟与保险业有何联系?又会为保险业带来什么样的变化?建设和谐社会是否会成为学习贯彻“国十条”必须紧扣的主旋律?为此,本报特就此热点话题与中国保监会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周道许约稿,希望这位保险业政策理论研究专家能够对此释疑———

    保险是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它与和谐社会的基本需要是相吻合的;保险是市场化的社会互助机制,它与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一致的;保险是市场化的管理机制,它和建立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

    从这三个角度出发就可以发现,保险业作为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的机制是独一无二的。

    特殊机制成就天然联系

    之所以说作为转移风险机制的保险市场与和谐社会基本要求一致,是因为每个人都要有安全感,要实现这个安全感,每个人天生都希望规避风险,保险的背景和起源就是为了规避风险而产生的制度安排,所以保险的市场化风险管理机制与和谐社会是完全相吻合的。

    保险是一种市场化的社会互助机制,和谐社会基本特征是诚信友爱、团结互助、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保险业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是把个体的风险和损失分散到全体投保人的制度安排,这与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是一致的。

    保险市场化的管理机制与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和谐社会要求政府真正发挥经济调节、市场监督、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职能,政府既要善于用法制的手段和强制的手段,更需要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社会和谐。保险在市场化的社会条件下,其管理机制的作用正在逐步被人们所接受。

    由此可以看出,保险业这种特别的制度安排,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天然密切的联系,它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可以发挥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正如“国十条”中提及,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与和谐社会有着天然的紧密联系,可以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大功能护航和谐社会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如果金融不和谐,整个社会就很难实现和谐。现在我国金融业的资产总值已经达到40多万亿元,是GDP的三倍多,金融市场和谐对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支柱之一,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从前几年来看,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无论从它发展的基础还是从它在金融资产中的地位与作用的发挥,都与它本身的功能是不匹配的。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