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珠海市以政府令形式发布了《珠海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从2006年9月起,该市包括7万多外来工子女在内的27万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数十元便可享受有政府财政补贴支持的“社保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的医疗保障。据悉,此一针对行政辖区内所有未成年人的全面医疗保障制度,不仅填补了珠海市在这方面的空白,而且首开全国之“先河”。
毫无疑问,珠海市的这个“先河”开得好,具有极大的示范价值,值得喝彩!
首先,我想,“未成年人全面医保”制度的建立,是对未成年人权利的生动诠释和具体落实。未成年人权利都有哪些?如果全面论述,当然非常之多,但最基本最核心的权利,除教育权之外,恐怕就非健康权莫属了。这正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阐述的,“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并享有医疗和康复设施……确保向所有儿童提供必要的医疗援助和保健”(24条),“儿童有权受益于社会保障”(26条)。很明显,珠海市上述不分父母身份、覆盖当地所有未成年人的全面医疗保障制度,正是对这样一种儿童健康权利的有力维护。
同时,这一制度的推出,也是对现行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一种重要补充和极大完善。众所周知,虽然时下我国针对各种社会群体的医疗保障制度不少,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公费医疗制度,城镇职工的城市医保、农村居民的农村医保,但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医疗保障,无论城乡,长期以来几乎都是一片空白。
如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未成年人的医疗保障主要由父母单位承担,这意味着,儿童医疗保障的有无、水平程度,往往取决于其父母是否有单位及其单位对此的态度和能力———只有当父母有单位、且单位效益足够好、并愿意承担这种责任,儿童才可能获得医疗保障,否则,便毫无保障可言;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单位纷纷放弃了这样一种福利待遇。于是,未成年人的健康保障除了借助于商业保险外,几乎只能完全由家庭独自负担。无疑,这样一种负担是单个家庭难以承受的生活之重,也是有违政府作为公共品、公民权益最大提供者、保护者的身份,必将给儿童健康权的保障带来巨大的风险。
近年来,因医疗负担沉重,孩子有病得不到及时治疗,甚至被父母丢弃在医院的事件可谓屡见不鲜,如媒体最近报道的:贵州6岁儿童胡大为因烧伤住进黔东南州医院,几天后,护理他的父母从医院逃走;福建不到一岁的儿童丢丢,身患恶性肿瘤,被父母丢弃在福建省妇幼保健院,5天后,孩子不停喊着“妈妈”离开人世……虽然,造成这些人伦悲剧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必须承认,儿童医疗保障制度的阙如,正是其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根源。
珠海市以“未成年人全面医保”制度开了全国之“先河”,我们有理由进一步期待:这一“先河”能持续不断地“流淌”,泽被全国的儿童、泽被我们的未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