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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调整工伤险待遇 伤残津贴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8月16日 13:24
靳曼 郝蕾 杨川
    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下发了《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我省从今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包括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项目的工伤待遇调整。

    伤残津贴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此次调整的范围,是面向2005年12月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领取待遇的工伤人员、工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进行。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按规定将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意见》规定,工伤待遇的调整幅度应与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和最低工资标准相适应,以确保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各统筹地区调整后的工伤职工月伤残津贴不得低于省劳动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的统筹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整体参加省级工伤保险统筹的单位伤残津贴调整后不得低于我省二类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意见》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规定了一个调整的幅度范围,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生活护理费的调整以2004年统筹地区的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比例计算确定;整体参加省级工伤保险统筹的单位按照2004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逐步将供养亲属抚恤金纳入支付

    伤残津贴待遇的支付分为几种情况:已将全部工伤人员及其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人员及其待遇尚未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003年12月31日之前的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支付方式、项目,由各统筹地区和省级工伤保险统筹单位根据工伤保险基金节余和支付能力的实际情况确定。

    另外,《意见》提出,此次可先将1-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以后再根据基金收支和节余情况,逐步将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

    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由本单位按规定支付。七十年代初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由原单位支付。
 
来源: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