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频道 > 保险 > 保险滚动新闻 > 正文
 
农业部副部长范小建: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事业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9月15日 09:08
    导读: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23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和谐社会建设服务,应突出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23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和谐社会建设服务,应突出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积极推进农业保险立法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启动农业保险立法计划,农业保险法律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性质、业务范围、财政支持的水平和具体办法,农业保险的经营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管理体制,保险公司和参保农民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

    二是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已经开展的农业保险试点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建立提供了有益探索,要根据各地工作基础和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规模和数量,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

    三是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目录。为了增强国家对农业保险支持的针对性,提高有效性,急需研究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产品目录,对列入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目录的,在试点地区对参保农民给予保费补贴。种植业列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产品应该为主要农作物品种(水稻、玉米、小麦、棉花),部分制种基地的种子保险等。养殖业列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产品为生猪、肉(蛋)鸡、奶牛。渔业列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产品为海洋捕捞渔船财产险和出海渔民的意外伤害。

    四是建立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一是要建立补贴的长效机制。中央财政应列出专项资金,稳定农业保险补贴,包括对农民给予保费补贴、保险公司经营费用补贴和农业巨灾风险基金补贴等。引导地方财政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鼓励龙头企业承担部分保费。二是要尽快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农业自然灾害有时会在较大范围内发生,对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造成损失的补偿远远超出保险组织的补偿能力。解决这个问题,急需建立由国家财政主导的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以备大灾之年及时对受灾农民给予补偿。三是探索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的分担比例。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中央应承担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主要责任,同时地方政府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五是探索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选择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和经营模式,包括成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公司共保经营、保险公司与地方农技服务部门共保、行业协会互保、相互制、合作制经营等多种形式,丰富农业保险的经营组织形式,方便农民投保。
 
来源:中国保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