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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空白:撞死人保险公司拒赔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9月26日 11:43
    频繁来往于上海和浙江两地的车主秦先生,近日遇到了一件麻烦事。本月初,从事服装销售生意的他,在开车前往浙江进货的途中撞死了横穿马路的一名男子。然而,保险公司却以“被撞死者是无人认领的无名氏”为由,拒绝给予秦先生理赔。

    秦先生在电话里告诉记者,“自己明明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且合同中未注明第三者是无名尸而保险人可以免责。”为此,秦先生希望讨个说法。

    撞到流浪汉

    秦先生在电话里回忆了当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景。“那天,我晚上6点从上海发车前往浙江,由于天色渐暗,加上正在下雨,因此,当一名男子突然横穿马路时,我并没有及时踩住刹车,一下子撞到了他。”

    秦先生说,后来他把这名男子送进了医院,但因为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这名男子蓬头垢面,衣服十分破烂,看样子像是一名流浪汉。”

    秦先生随即向当地交警大队报案,交警大队经过现场调查后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先生和死者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另外,为了弄清这名男子的身份,当地公安局查询了当地的户籍档案,并没有查到死者的身份。随后,公安局又在当地媒体上发布了“认尸启事”,但两个月过后,仍然没有人来认领尸体。公安机关因此推断,这名男子有可能是一个流浪汉,并非当地居民。

    根据当地交警大队计算,秦先生应该对这次事故承担部分赔款8万余元,作为对死者的一次性补偿。由于被撞死的这名男子是无名氏,无法找到其家属,因此,秦先生将这笔赔款交给了当地交警大队代为保存,并由交警大队出具收据。

    保险公司为何拒赔

    为了这次事故,秦先生耽误了进货时间,等事故后续工作解决完毕后,秦先生随即回到了上海。没过几天,他便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令秦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过了一个多礼拜后,保险公司竟给他拒赔的答复,理由是“被撞者是无名氏”。按照秦先生的说法,自己当初在购买车险时,上足了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盗抢险”等,而这次事故也是符合“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畴的。

    而保险公司随后给秦先生的解释是,“按照公司内部规定,无名氏身份无法界定,无法作出理赔决定。”

    对于保险公司的这种解释,他至今无法接受,“保险公司的理由十分牵强。按保险公司的说法推理,难道因为死者是无名氏,我也可以向交警部门表示拒绝赔偿吗?既然我已支付给死者赔偿金,保险公司就应该同样给予理赔。”

    相关法律空白

    为了拿到这笔赔款,秦先生屡次来到保险公司进行调解。但保险公司一再坚持不能给予理赔。无奈之下,秦先生说,“只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

    秦先生随后聘请律师代为出面,与保险公司进行商谈。“我仍然希望能够私下进行调解,我不想把事情搞得太复杂。毕竟,闹上法庭后,双方都麻烦。”

    在与保险公司调解中,秦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在秦先生购买该保险公司的车辆保险条款中,并没有有关“事故第三者是无名氏,保险公司就能免赔”的规定。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虽然死者是无名氏,但也享有相等的权利,保险公司应该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赔偿的义务。

    另外,律师还提出了另一个观点。“由于目前交警大队仍在继续寻找死者的家属,因此,将来很有可能会找到该死者的家属,无名氏的身份只是目前的定论。况且,秦先生已经将8万余元的一次性补偿金交给了交警部门代为接收,一旦找到其家属,这笔赔款将支付给他们。”

    而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士一再强调,“公司并非无理拒绝理赔,而是死者的身份无法界定。当地交警大队出具的相关赔偿证明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支付理赔款项前,保险公司必须要明确两点:一是交通事故双方责任、理赔金额如何划分;二是理赔金额支付给谁,而无名氏的权利主体并不明确。”

    记者试图就此事采访上述保险公司,但该公司以“双方正在进一步协商”为由,表示目前暂时不能接受媒体采访。
 
来源:国际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