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后,发现自己患上了丙肝,便到保险公司理赔,却因投保时隐瞒了不宜献血的事实而遭到拒绝,为此,他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了迎泽区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吴先生诉称,2003年9月,他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健康天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并提交了自己的健康告知书,其中对“被建议不宜献血”问题,吴先生填写为“否”。据市仲裁委的一份调解书记载,2005年5月,吴先生向卫生局投诉:“2003年献血后被检测丙肝抗体为阳性,2005年5月献血时,才被告知感染丙肝不能献血。”吴先生认为他投保时并不知患有丙型肝炎,当时被告知“不能献血”,自己理解为患有感冒,感冒痊愈后仍可献血。
法院认为,吴先生因过失未对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在发生事故后不应承担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责任。驳回吴先生要求理赔1万元保险金的请求。一审判决后,吴先生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其请求,维持原判。 |